一、制定出台《专家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文件均对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机制,发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中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地区还没有关于该领域评审专家管理的专门规定之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我市社会工作评审专家管理体系,通过专家的规范管理促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管理,有助于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专家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
1.《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
2.《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
三、《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共5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对《专家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定义、原则等作出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对评审专家的选聘方式、选聘条件、选聘程序以及解聘情形等予以明确。
第三章,项目评审。重点规范评审专家的抽取以及评审专家组的评审规则和表决机制。
第四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强化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明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或违规评审的后果。
第五章,附则。对文件生效日期等进行了规定。
四、《专家管理办法》的发展与创新
(一)统一标准和资源共享
《专家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评审专家选聘条件和解聘情形,统一了评审专家组组成要求和议事规则等标准。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市、区民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随机抽取”。统一标准和资源共享有利于降低评审专家库建设成本,促进市、区不同部门间的交流,保障评审专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的专业性,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成效。
(二)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
评审专家库按照市、区两级分级建立并组织评审,有利于民政部门把握同级各部门的社工服务实际需求,也有利于民政部门依托项目库对本级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一方面,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增补,确保在库的评审专家能够满足全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库的评审需求;另一方面,明确专家解聘条件,对评审专家本人申请解聘和因违法违纪被强制解聘的情形予以明晰,保障评审专家专业水平、职业操守和评审质量。
(三)明确评审规则和表决机制
规范评审专家组评审方法、评审规则和表决方式,防止评审现场因评审规则不明确而导致评审秩序的混乱,保障专业评审效果。
五、《专家管理办法》主要概念
《专家管理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资格和条件,经民政部门认定并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的人员。评审专家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社工行业专家、高校及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法律专家和财会专家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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