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规〔2021〕1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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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