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要求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的惠民举措。经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3〕41号)。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13元。低保边缘家庭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从每人每月2048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12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184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261元。
四、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区(新区)财政负担。
五、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自2023年1月起执行。低保边缘家庭社会救助认定标准和生活扶助金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6月30日前发补发提标后新旧标准补差金额,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咨询途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市民可拨打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755-25832778咨询(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1616,邮箱:swc@mzj.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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