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低保服务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06-07 14:48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2023〕41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发展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6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13元。

  二、联动提高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424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261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120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区(新区)财政列支。

  四、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新区)应当按照本通知印发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册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其中,2023年新纳保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补发资金须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二)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生活扶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相关要求

  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精准核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