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策文件的公布与实施效果,现就《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补贴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补贴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我市制定出台的《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深民规〔2016〕4号),建立起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为保障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为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制定出台了系列新的政策,提高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标准、扩大了保障范围,我市及时参照执行。但《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深民规〔2016〕4号)有效期届满,其中涉及“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或者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儿童”两类对象的保障仍有现实意义,因而本办法需要修订并继续使用,以更好地指导各区(含新区,下同)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原文件规定的保障类型与上级部门要求不一致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而我市《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深民规〔2016〕4号)文件,其中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标准均与上级部门的相关新要求不符,有关定义和概念需要各区结合部、省相关文件执行,容易造成混淆,对各区实际经办造成不便。
(二)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已到期
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印发的《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深民规〔2016〕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2021年9月29日到期,但办法中涉及“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儿童或者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儿童”两大类(四小类)对象的保障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原文件经修订后可继续执行,也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区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标准,适时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困境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前共四章24条,修订后共五章27条。涉及修订22条,未修订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适当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1.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重残指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将原来相关文件中的父母“弃养”类型予以删除,新增了父母“失联”类型。
据此,《办法》也对相关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2.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在民发〔2019〕62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父母双方或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民发〔2019〕62号文件进行界定”。上述规定补充增加了父母双方或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扩大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根据民政部上述修改,《办法》第七条也相应明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
(二)调整了部分对象补贴标准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强化基本生活保障。按照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
《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10号)规定,“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部、省均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深民〔2019〕78号)规定,自2020年起,我市集中供养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就高按集中供养孤儿标准进行了统一。
据此,《办法》也对相关规定及表述作了相应修改,修改的条款包括:第八条第一款“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第二款“对低保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第三款“对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4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其中第一款发放比例由原80%提高到100%,第二款、第三款发放比例与原办法一致。
(三)修订了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结合政策变化,本办法将原第三章“补贴申请和发放终止”调整为两章,即第三章“补贴申请和发放”和第四章“补贴调整和终止”。根据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相关流程:
1.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困境儿童本人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监护人以困境儿童的名义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对确有困难无法提出补贴申请的困境儿童,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但申请应当履行相应委托代办手续。
(2)查验。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困境儿童自身是否符合补贴发放的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应当在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3)确认。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查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从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账户。户籍地区民政部门确认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机构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流程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困境儿童,由儿童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机构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入院相关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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