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规〔2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儿童生存与发展需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帮扶,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广东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2019〕1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儿童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制度坚持“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保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应当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确认、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申请受理、情况查验、协议签署、补贴发放、档案建立等工作。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街道儿童督导员、社区儿童主任及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
1.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三)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第八条 对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分别按以下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一)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二)对低保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三)对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4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境儿童同时符合上述补贴类型情况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生活补贴待遇。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扶助金、养育扶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差额部分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其他困境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领取的基本生活费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其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对其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残疾儿童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
第三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 困境儿童本人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监护人以困境儿童的名义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困境儿童,由儿童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深圳市机构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入院相关材料,报同级民政部门确认。
第十条 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困境儿童是否符合补贴发放的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申请人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包括:
(一)困境儿童父母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二)监护人资格有关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居民委员会书面有关材料等);
(三)困境儿童父母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四)困境儿童自身或其父母重病的,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病病种诊断书;
(五)困境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材料;
(六)困境儿童父母失联的,提供《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七)困境儿童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材料;
(八)困境儿童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依法遣送(驱逐)出境的材料;
(九)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提供学生证等材料;
(十)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材料;
(十一)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受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补贴申请。
对确有困难无法提出补贴申请的困境儿童,相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但应当履行相应委托代办手续。
第十三条 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查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补贴,补贴资金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拨付到困境儿童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账户。户籍地区民政部门确认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并将困境儿童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和发放不设置公示环节。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困境儿童监护人签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使用协议书,并将协议书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确保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 补贴调整和终止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的儿童,在补贴发放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一)死亡的;
(二)重病治愈的;
(三)依法被收养的;
(四)已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
(五)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
(六)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的;
(七)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
(八)被认定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困境儿童,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有关规定标准的;
(九)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的情形。
第十八条 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段)、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就读的,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第十九条 困境儿童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发生变化的,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受其委托的亲属、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受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当及时向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经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季度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抽查等方式核查发放对象保障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生活费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街道办事处要对补贴发放情况定期核查,及时将困境儿童的变化情况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按规定调整或终止补贴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挤占、挪用、冒领、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残是指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指我市门诊大病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重度疾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困境儿童家庭成员范围和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困境儿童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转移领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待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困境儿童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的,应当每满3个月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生活状况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深汕特别合作区可参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略)
2.深圳市机构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略)
3.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略)
4.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略)
5.深圳市困境儿童生活费补贴使用协议书(略)
6.散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流程图
7.机构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流程图
附件6
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