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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2 11:57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民政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试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民政局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社会评议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社管局、老龄办和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民政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民政信息工作落实情况,坚持信息发布制度。

  (三)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

  (一)群众评议。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公布评议表,采用投票方式供群众评。

  (二)代表评议。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市民政局官网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社会评议工作采取日常与年终相结合的形式,日常考核以网上实时评议为主。

  第五条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六条 对群众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市民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深圳市民政局违反民政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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