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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12 11:57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工作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纪委。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社管局、老龄办和直属各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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