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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17:2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2020〕102号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我市取消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民政部关于加强规假肢和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我局经商市残联,制定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一、停止资格认定审批

  市(区)民政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不再受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也不得以备案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二、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监管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跟踪评估。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登记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残联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实施。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企业信息共用共享,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畅通信息互通渠道,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违反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开展报送年度报告工作

  各有关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如实向所在登记地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遵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情况;(二)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等情况;(三)专用设备、工具以及工作场所等情况;(四)生产装配产品种类和数量等情况;(五)产品和服务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等情况;(六)民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企业应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应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公众号等社会公众易于查阅的渠道进行公示。

  五、加强监督力度

  市、区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完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抽查内容和方式,结合企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内容,重点对监管对象设施设备条件、生产装配活动、服务质量等方面开展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全面认真整改,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市民政局将对各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工作,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合理高效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核实处理社会和群众的投诉,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发展和正常市场秩序。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处理的事实和理由;企业有违规行为,视违规情节的轻重程度,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建立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共用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管理环境。

  八、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市民政局要会同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健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产品标准等方面的标准体系;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贯,引导辖区内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按照标准完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经营条件,制定服务规范,提升假肢矫形器装配机构服务水平。

  九、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对于企业违反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按照相关规定生产装配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符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市、区民政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要及时通报给市场监管等部门。

  十、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市、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各有关康复器具等协会行业组织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自律活动,引导行业组织对其所属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监督效果评估等工作,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确保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行业发展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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