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政职权事项大项名称 | 行政职权事项小项名称 | 行政职权事项类型 |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服务内容说明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购买主体 | 中介服务机构性质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要求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十一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申请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由申行政相对人付费。申请人选择与市民政局有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以银行询证函替代验资报告的,不收费。 |
也可由与市民政局有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以银行询证函替代验资报告。 | ||||||||||||
2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报告 |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 出具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需要体现对原法人财务审计做出的结论性评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 | 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3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配合行政管理机关指导社会团体开展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根据清算工作情况编制财务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4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也可由与市民政局有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以银行询征函替代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申请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由申行政相对人付费。申请人选择与市民政局有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以银行询征函替代验资报告的,不收费。 |
5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报告 |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出具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需要体现对原法人财务审计做出的结论性评价。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 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6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配合行政管理机关指导社会团体开展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根据清算工作情况编制财务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第十七条 | 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7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出具验资报告,证明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申请人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由申行政相对人付费。申请人选择与市民政局有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以银行询征函替代验资报告的,不收费。 |
也可由与市民政局有合作业务的商业银行以银行询征函替代验资报告。 | ||||||||||||
8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报告 |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出具原任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财务审计报告,需要体现对原法人财务审计做出的结论性评价。 | 民政部关于印发《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函〔2004〕124号)第四十四条 | 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9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财务清算报告 | 配合行政管理机关指导社会团体开展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根据清算工作情况编制财务清算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八条 | 行政管理机关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0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的认定 | 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1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慈善组织的认定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2 | 市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团体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3 | 市民政局 |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登记满两年、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4 | 市民政局 |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服务机构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5 | 市民政局 |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基金会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
16 | 市民政局 |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登记满两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审批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报告 | 出具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行政相对人 | 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颁发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七条 |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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