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现就做好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已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中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上年度(2023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2.首次申请确认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应当报送经审计前两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二、申报内容
1.根据《27号公告》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27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内容。
2.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专项信息表(系统填报,系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
三、申报方式及时限
(一)申报时限
即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
(二)申报方式
市级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材料,应通过“社会组织工作平台”(系统申报操作指引详见附件1)线上申报资格确认有关材料,由我局负责受理。
区属社会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各区民政部门应按照《27号公告》规定,对社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条件确认,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务邮箱(邮箱地址:sgjglc@mzj.sz.gov.cn)将拟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及资格确认资料函报我局。
四、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材料应按时按规定及时报送,逾期我局将不予受理。资格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依据所报送材料在年底前进行联合确认。
(二)申报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条件应当同时符合《27号公告》规定的要求,请各社会组织对照要求后再申报。
(三)原已确认资格的社会组织,如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将依据《27号公告》要求取消税前扣除资格。
五、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处;
联系电话:0755-82198581;
业务咨询QQ群:635810069;
技术支持QQ群:377187808。
附件: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系统申报操作指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
深圳市民政局
2024年1月1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系统申报操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