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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08 15:53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10-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市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孤残儿童及“三无”成年人员提供养育安置、养老服务、医疗康复服务,以及为深圳市民政局提供支持保障职能。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社会福利行业政策、标准等;

  (二)承担社会福利行业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社会调研、决策咨询、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承担全市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安置等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评价、培训交流等事务性工作;

  (四)参与市属公办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安置等机构前期筹建、运营等工作;

  (五)承担统筹市场、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等事务性工作;

  (六)协助建设养老应急救援体系;

  (七)为市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未成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

  (八)负责特困成年人员的集中安置工作;

  (九)负责全市养老护理服务示范点建设等工作;

  (十)为民政部门集中供养对象、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门诊)、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急诊医学科(急诊室)、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其他专业协议)、中医科(门诊)、中西医结合科(门诊);

  (十一)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成立中共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委员会和六个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三)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委的决议;

  (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由本单位全体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成员)组成,任期三年,由单位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单位综合部、后勤保障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全部议题。根据议题的需要,可安排有关院部负责人列席。

  (三)本单位由市民政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四)主任办公会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任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深圳市民政局任命。  

  行政负责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中心党委会议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法律。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深编〔2021〕51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党群人事部、后勤保障部、规划发展部和行业指导部等5个内设机构,下设市儿童福利院及市社会福利安置院(市老人颐养院)两个机构,分支机构为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医院。

  综合部负责本单位日常运作协调、文电、行政会务、综合文稿起草、保密、档案、安全、信访、信息、基建、采购、新闻宣传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党群人事部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开展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社保、教育培训以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后勤保障部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审计及整改、内控建设、统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

  规划发展部负责参与拟订社会福利行业政策、标准等;承担社会福利行业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社会调研、决策咨询、信息发布等工作;参与市属公办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安置等机构前期筹建、运营等工作;承担统筹市场、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等事务性工作;协助建设养老应急救援体系。

  行业指导部负责参与社会福利行业政策宣传,负责全市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安置等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评价、培训交流等事务性工作。

  市儿童福利院承担市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等工作。

  市社会福利安置院(市老人颐养院)负责安置“三无”成年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技能培训、就业等服务;承担全市养老护理服务示范点建设工作。

  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医院负责为民政部门集中供养对象及周边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保障服务对象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等权利;

  (二)享有生活照护、医疗诊治、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权利;

  (三)不断提高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心规章制度;

  (二)不得影响中心工作秩序,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三)不得盗窃、损坏公共财产,破坏中心设施;

  (四)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携带、隐藏凶器和其他违禁物品;

  (五)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不准在中心内进行倒买倒卖和非法传销;

  (七)不准在中心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定期以召开座谈会、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个性化的方法;

  (二)根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本市民政部门依法监护的未成年人及“三无”成年人员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国内收养、国外送养、技能培训、就业等服务;

  (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四)在市民政局指导下,为市民政局机关提供支持保障职能,开展全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儿童个体化差异和需求,实施“养教康一体化项目”养育模式,采取项目老师、保育员、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紧密配合、上门服务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全方位抚育服务;

  (二)积极与相关教育部门协调,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依法保障其接受普通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依据有关标准对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进行科学全面评估,经评估确认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在院内开设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院外学生辅导四个教学组,另引进艺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工服务加以辅助院内外主体教学,全面覆盖福利机构儿童特殊教育需求,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合法权利;

  (三)设有专职外出送医专员,针对儿童需要到外院就医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外出就医管理办法,充分保障孤残儿童基本医疗权利;

  (四)通过实施模拟家庭、国内收养、国外送养等多种渠道与方式,帮助院内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五)开展院内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对适龄就业青少年进行就业分析与就业培训,做好就业安排和妥善安置;保障成年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年孤儿融入社会;

  (六)开设内科、外科、儿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专科门诊,全方面保障服务对象及周边居民的就医需求。

  (七)设立医务科、院感科、护理部等职能科室,监督指导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八)开设康复医学科,组建专业团队,加入市残疾定点康复机构,为服务对象及有康复需求的社区居民提供康复治疗;

  (九)在医养结合模式下,进行生活照护、医疗诊治、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模块,完成对在院老人的养、医、康、教、娱等工作;

  (十)开展全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工作,参与拟订社会福利行业政策、标准等,开展社会福利行业政策宣传、政策研究、社会调研、决策咨询、信息发布等工作,开展全市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安置等机构的业务指导、质量评价、培训交流等事务性工作,参与市属公办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安置等机构前期筹建、运营等工作,开展统筹市场、社会资源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等事务性工作,协助建设养老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服务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中心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根据捐赠意向,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非定向捐赠以非税收入形式上缴财政。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相关信息应通过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公开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市民政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市民政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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