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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07 14:56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北环大道10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开展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分析评估,参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为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培训;  

  (三)支持、引进和培育社会力量,促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四)负责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五)负责对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六)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提供心理辅导、监护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七)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研究干部的推荐、交流、考核、奖惩、任免、表彰等事项;

  (三)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对未保事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排、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中心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成立中共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党支部,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需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本单位全体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成员)组成,任期三年。

  (三)主任办公会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任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本单位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深圳市民政局任命。 

  行政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主任办公会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等2个文件的通知》(深编〔2021〕51号),本单位设置综合部、督导协调部、权益保障部等3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部: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调研、综合文稿起草、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以及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内控管理、政府采购、审核支付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党群工作,承担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单位共青团、妇联、工会工作。

  (二)督导协调部:协助开展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分析评估,参与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和方案;为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全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队伍培训;支持、引进和培育社会力量,促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工作。

  (三)权益保障部:负责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负责对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推进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提供心理辅导、监护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等未成年人,其权利有:

  (一)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

  (二)有权监督本单位依法履职;

  (三)有向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检举的权利;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心的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秉持“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关爱保障力量,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夯实兜底监护底线,按照国家、省、市未成年人工作统一部署和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在核定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促进深圳市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管理系统,对接深圳民生诉求一体化平台、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i深圳等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线索举报,着力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处置”的未保个案办理机制,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分类分级处置的个案管理模式;

  (二)孵化培育关爱保护项目,整合社会力量,打造未保文化,创新宣传方式,营造浓厚的全社会关爱保护氛围。 

  (三)定期举办儿童基层工作队伍培训,通过“理论+实践”、“线上+线下”、“培训+督导”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为基层儿童工作人员提供多角度多层次的专业技术支持。

  (四)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通过生活照料、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救助寻亲、协助返乡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对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并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五)通过打造自身专业人才队伍和引进专家智库资源,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辅导、监护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中心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相关信息应通过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深圳市民政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深圳市民政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经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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