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救助管理站(深圳市庇护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北环大道103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壹佰零玖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始终秉承“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发展救助服务事业,弘扬救助精神,为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不含未成年人),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提供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对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不含未成年人)实施救助;
(二)对因寒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无家可归的人员提供临时性庇护救助;
(三)对因家庭暴力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下的人员(不含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庇护救助;
(四)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提供寻亲和返乡服务;
(五)承担市民政局委托的长期滞留救助人员安置工作;
(六)协助对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协助开展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队伍培训;
(八)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成立中共深圳市救助管理站委员会和五个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
(三)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委的决议;
(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站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本单位全体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成员)组成,任期三年。
(三)站长办公会议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站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本单位由市民政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站长,站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深圳市民政局任命。
行政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站党委会议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21〕59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救助庇护部、医务生活部、寻亲外联部、后勤服务部等5个内设机构。职责如下:
(一)综合部: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单位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群、人事、老干、财务、法务、保密、信访、综合文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内部审计、信息化、采购、教育、社工项目等工作。
(二)救助庇护部:承担求助人员的甄别、检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承担救助咨询热线的解答工作;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开展寒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下的应急救助、临时性庇护;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承担寒冬送温暖夏日送清凉工作;协助对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业务指导。
(三)医务生活部:承担受助人员的临时生活照料工作;承担受助人员的诊疗、送诊,以及其在就诊期间的相关工作;承担长期滞留受助人员的安置转介工作;承担市民政局委托的长期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工作。
(四)寻亲外联部:承担受助人员身份查询、返乡等工作;承担行政接待、车辆管理工作;为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提供寻亲和护送返乡服务;承担受助人员的死亡善后处理工作。
(五)后勤服务部:承担后勤保障、安全生产、基建等工作;承担食堂、物业管理工作;承担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三)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有申诉、控告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不得影响救助站工作秩序,不得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三)不得盗窃、损坏公共财产,破坏救助站设施;
(四)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携带、隐藏凶器和其他违禁物品;
(五)不得侵犯其他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不准在站内进行倒买倒卖和非法传销;
(七)不准在站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四)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遵循“自愿、无偿、临时”的救助原则,依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的办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政策法规,承担原特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灾害天气下市民的临时庇护服务、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服务等工作。
(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受助人员诊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救助工作制度,规范救助管理服务。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分类救助;通过生活照料、家暴庇护、应急避难、救助寻亲、协助返乡等多种救助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二)开展常规街面外展救助工作及“夏日送清凉”“寒冬送温暖”等特殊天气专项救助服务工作,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或临时庇护点避寒避暑,并派发御寒、解暑等物资。
(三)加强对公安、城管等部门送医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的甄别,严防骗助行为。及时将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送定点医院就医。定期对各定点医院的救治情况进行巡查,切实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
(四)将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受助人员按要求申请办理落户安置,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已落户长期滞留受助人员的残疾等级评定和特困供养申请工作。
(五)通过多元化的科技手段与寻亲方式,提高寻亲效率,拓宽寻亲渠道,加大寻亲工作力度,为流浪乞讨人员开展寻亲服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服务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站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相关信息应通过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深圳市民政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深圳市民政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经站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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