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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06 15:17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深圳市社会捐助中心、深圳市民政综合保障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中民时代广场A座13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发展福利公益事业,弘扬救助精神,为市民政局系统提供优质的财务管理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协调相关机构实现收入财产等数据共享,开展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二)负责社会捐赠款物的常年接收和管理,协助指导区、街道的款物捐赠工作;

  (三)承担市民政局系统财务管理、信息化有关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四)完成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研究干部的推荐、交流、考核、奖惩、任免、表彰等事项;

  (三)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对核对事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排、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五)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中心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成立中共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党支部,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讨论和决定其他需要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作为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需有半数以上支部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实行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本单位决策机构由本单位全体领导(含非领导职务成员)组成,任期三年。

  (三)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任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本单位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深圳市民政局任命;          

  (二)行政负责人主要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主任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业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21〕59 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核对和信息部、会计部、预算和审核部等 4 个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部:负责中心文件收发、拟办、跟踪催办和中心文稿起草、审核工作;负责筹备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工作例会,并起草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社会捐赠款物接收与管理等工作,负责慈善超市管理,协助市民政部门指导区、街道的款物捐赠及慈善超市发展等工作;负责中心内部控制工作;负责中心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负责中心人事管理、计生和综合培训工作;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心采购和日常办公用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办公设备的保养及维修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公章审核用印和保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物业、公务用车管理、对外接待等工作;负责中心党务、共青团、妇联、工会工作;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核对和信息部:承担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统筹协调数据源提供部门和单位实现收入财产等数据共享;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开展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与部、省核对机构的业务联络与开展;负责承办市民政局交办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业务工作;负责捐助、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技术服务;负责核对平台运营服务项目的管理工作;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计部:负责局系统内部控制管理;负责市民政局机关、社管局及本中心账务处理、编制报表、财务分析;负责汇总市民政系统预算单位决算上报、批复、公开;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相关业务进行日常督查、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拟定市民政局资产管理办法并对资产进行统筹管理;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预算和审核部职责:负责指导局系统各处室、各单位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局系统一般财政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和预算绩效评价;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并承担中心采购小组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深圳市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专家评审机制、项目资助等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制定公益金年度使用方案和市本级公益金项目申报审核;负责市、区公益金项目执行监督和市、区公益金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对各单位预算、绩效评价和公益金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监督各单位完成债务申报工作、管理各单位非税收入工作;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相关机构依法享受共享收入财产等数据的权利;

  (二)低保、困难群众享有公平接受公益金资助、社会捐助物资的权利;

  (三)局系统相关单位享有财务指导、公益金申报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相关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遵守个人收入财产信息保密的义务;低保、困难群众遵守中心救助有关制度和捐赠者意愿的义务;局系统相关单位遵守财务有关制度,如实申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职工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中心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含)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场职工半数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事务公开制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3.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中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五)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六章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规范,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不断健全完善核对机制,有效助力精准救助,创新捐助模式,对接慈善资源,推动中心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个性化运行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本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民政局重点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高标准推进核对工作,夯实业务基础,依法依规提供常态化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服务;

  (二)以鹏城慈善创益空间为载体,高效聚集和分配慈善捐赠资源,惠及困难群众;

  (三)加强预算编制,内部控制监督,扎实做好民政统计,创新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体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中心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相关信息应通过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深圳市民政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深圳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21日经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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