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布吉段303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贰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殡葬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尊重生命、敬畏职业、廉洁从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逝有所安”。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全市遗体接运、防腐、殡殓、告别、火化、骨灰寄存等工作;
(二)提供殡葬用品销售、国际遗体运输等服务;
(三)承担全市文明祭祀和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教育、推广工作;
(四)承担所属墓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强化政治功能,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中共深圳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成立中共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政治、思想及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研究干部的推荐、交流、考核、奖惩、任免、表彰等事项;
(三)发挥单位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排、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涉及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政策调整等“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同志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发挥监督保障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等在本单位得到贯彻执行;
(六)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支部的决议;
(二)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肃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三)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组织章程起草(修订),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由本单位全体领导(含同级别的非领导职务成员)组成,任期三年。
(三)主任办公会由本单位负责人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主任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本单位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内容确定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深圳市民政局任命。
行政负责人主要职权:主持单位日常工作;按照分工抓好主任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内部管理制度;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2021〕59号)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部、后勤部、墓园管理部、骨灰安置部、深圳殡仪馆等 5 个内(下)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综合部承担文电、会务、档案、信访、接待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党务、人事、财务、内控、绩效管理、宣传、采购、信息化管理、公务车辆管理等工作;
(二)后勤部承担固定资产、仓库、食堂、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环保等工作,承担基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三)墓园管理部承担吉田墓园和料岭墓园的安葬业务、日常管理与维护及其他节地生态安葬业务等工作,负责安葬业务咨询及群众拜祭服务;
(四)骨灰安置部承担骨灰寄存、海葬、群众拜祭服务等工作,承担节地生态葬式的推广;
(五)深圳殡仪馆承担遗体接运、防腐、化妆、整容、告别、火化等工作,提供殡葬用品销售、殡仪服务及其他配套保障服务,提供国际遗体运输服务等。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权利:根据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相关规定,享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丧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服务对象、职工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本单位定期以召开座谈会、网上征询意见等方式征询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人员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到场人员半数以上(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事务公开制度,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
3.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本单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五)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一)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依照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的办法提供服务;
(二)坚持殡葬基本服务的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惠民政策规定,保障办丧群众的殡葬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
(二)创新服务供给方式,积极发展个性化的殡仪服务项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殡葬服务需求;
(三)传承发展优秀殡葬文化,推广现代殡葬礼仪,引导培育新时代殡葬新风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费核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按规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由上级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深圳市民政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预算、决算信息;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相关信息应当通过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公开,或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深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3年8月16日经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殡葬服务中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备案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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