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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8 17:24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84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体改函〔2020〕519号)文件精神,在年底前完成脱钩改革工作,对脱钩改革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严格依法依章程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及时向会员公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收取会费必须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仅可用于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其他收入及往来款项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三、规范各类评比表彰等活动。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得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或者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进行备案并完成有关审批工作后方可开展,我局将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四、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核准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营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服务或强制收费。

  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增加收费透明度。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遵守收费公示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对外公开公示行业协会商会征收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和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涉企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收费进行清理,点击以下链接填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并制定整改方案(链接:https://f.wps.cn/form-write/lSLvxOyz/)。整改方案请加盖协会商会印章后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以邮寄方式报送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完成整改并报送工作总结(电子邮箱:sgjglc@mzj.sz.gov.cb;联系电话:82480940,82485930)。

  七、其他注意事项。行业协会商会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加强行业自律,我局将通过年报、抽查等措施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对不主动整改的行业协会,将采取依法开展专项审计、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8日

  (联系人:叶慧敏,联系电话:0755-82490826)

附件下载: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和整改情况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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