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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推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17:51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和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我市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在市级社会组织中推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述职对象

  市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二、述职内容

  (一)执行本组织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履职情况;

  (二)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及取得成绩情况;

  (三)作用发挥情况;

  (四)存在问题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述职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应根据法定代表人职责和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法定代表人述职相关制度规定,并纳入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纳入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每年须在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述职不少于一次。述职结束,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对法定代表人的述职进行民主评议。各社会组织可以自行探索评议指标。

  (三)述职报告需形成书面材料,注重实事求是,内容详实,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随机抽取,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参加等方式,现场听取法定代表人述职。

  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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