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法人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决定从2022年4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规范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内部管理,清理整治违规行为,提升社会团体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
3.另行制订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6.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7.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8.未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履行相关报告或者批准手续设立分支机构(代表)的,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
9.在年报中瞒报、漏报分支(代表)机构的。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
10.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如“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名称命名;
11.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广东”“全省”“粤”“深圳”“全市”等字样;
12.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
(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
13.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
14.分支(代表)机构的收入未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
15.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或以分支机构名义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
20.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21.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22.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23.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24.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的;
25.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6、7、8、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更改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市级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这次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市级社会团体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围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问题、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问题、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问题、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问题等专项行动整治的重点,对照本机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并认真填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表》(自查自纠表需加盖社会组织公章,详见附件),于2022年4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三)配合抽查检查。5月,我局将结合社会团体自查自纠和年度报告掌握情况,联合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对存在不规范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对违规收费金额符合“两法衔接”移送的,移送公安等部门处置;涉嫌非法社会组织的,依法予以取缔。
附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4月13日
(联系人:王栋、叶莎琪,联系电话:82490826、82198581,电子邮箱:wd@mzj.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