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改革体制的创新,改革社会组织年检制度,将年检制度改革为年度报告与登记管理机关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我局牵头草拟了《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各有关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3月21日
(联系人:李祥杰 电话:82485147,传真:25832182,电子邮箱:lxj@szmz.sz.gov.cn。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3 邮编:518029)
附件:
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年度报告】本市实行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提交年度报告后无需进行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无需再接受年度检验。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的受理、公示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报告方式】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实行网上提交、接收和存档。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社会组织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年度报告书并上传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示平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公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章年度报告的受理
第七条【报告时间】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年度报告。
当年成立的社会组织,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
提交年度报告截止日后,除按照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需补充或者修改后重新提交年度报告外,不再接受社会组织提交年度报告。
第八条【报告真实性】 社会组织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报告内容】社会组织提交年度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一)已填具的《年度报告书》;
(二)理事、监事名单(社会团体还应当报送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会员名册);
(三)财务状况;
(四)登记和备案事项变化情况;
(五)本年度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社会团体还应当报送会员大会召开情况);
(六)活动开展情况;
(七)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及社会组织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登记时依法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还应当提交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及关于同意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证明文件。
《年度报告书》的样式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报告受理及审查】社会组织于3月3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方式填报年度报告书和上传相关材料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年度报告进行形式审查。
年度报告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要求情形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申报人反馈。
申报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年度报告,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年度报告。
第三章年度报告的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社会组织也应当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公示应当遵循完整、准确、及时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外,均应当公示。
第十二条【报告凭证】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后,该社会组织可以在本年度内持登记证书副本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第十三条【报告修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年度报告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开放网络端口进行修改。
社会组织修改的年度报告信息不覆盖原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报告抽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按照不少于社会组织登记数量5%的比例,根据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随机摇号,分类确定抽查的社会组织,组织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抽查方式和结果】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检查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会计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针对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提供专业审查意见。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将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抽查结果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公众监督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投诉。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处理一】 社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的,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其载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处理二】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对社会组织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照执行】各区(含新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管理制度;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法定义务不免除】社会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免除其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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