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2016〕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事,推进政府信息共享”的指示和国务院批转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简化办事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刻章许可备案和社保登记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改革,深圳市民政局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市推行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并制定了《深圳市推行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圳市实行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的公告》。现将该实施意见和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国税局
深圳市地税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深圳市推行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事,推进政府信息共享”的指示要求,以及国务院批转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就推行深圳市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改革,建立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和社保登记证“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一证一码、档案共享”的登记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多证合一、一证一码”
通过登记流程整合,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和社保登记证,赋予其以上证(照)的全部功能(具体版式见附件)。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打印和发放工作。
二、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证书不再记载“登记证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赋码。不论名称变更还是业务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终身不变。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作为社会组织唯一的身份标识。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
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位的格式,采用如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型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识别码(组织机构代码)+1位校验码。
其中,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表示登记管理部门的类型,社会组织登记机关固定赋值为5;第2位机构类型代码表示社会组织的类型,社会团体赋值为1,民办非企业单位赋值为2,基金会赋值为3;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深圳市市本级机关行政区划码统一为440300,罗湖440303、福田440304、南山440305、盐田440308、宝安440306、龙岗440307,光明、坪山、龙华、大鹏等四个新区用市本级行政区划码440300;第9-17位为主体识别码,采用社会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顺序码加1位校验码组成;第18位校验码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则生成。
四、登记证书上增加二维码标识
在证书的醒目位置添加二维码标识,通过终端设备扫描可读取社会组织动态最新的相关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
五、积极稳妥推进已设立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换发
已设立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应当更换为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法人登记证书,同时收回相关部门发放的原有证书。基于换照工作的实际情况,采用逐渐过渡的方式,原则上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旧证换新证业务时换领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登记证书,争取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换证工作。
对原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社会组织,在其原组织机构代码的基础上升级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原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社会组织,按照赋码规则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促进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信息查询便利化
各部门要升级改造现有的业务系统和对外查询系统,升级深圳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确保社会公众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检索条件可以方便的查询到即时、全面、准确的社会组织相关信息。
七、努力构建协同共治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制度建设,建立社会组织违法违规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各部门间要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互动,建立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附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版式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实行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的公告
为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广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事,推进政府信息共享”的指示要求,以及国务院批转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为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决定:
自2016年6月1日起,深圳市推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不再发放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
一、社会组织设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登记时采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社保登记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社保、刻章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社会组织变更。涉及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证面记载的登记事项的变更统一到民政部门办理,无需再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登记部门、社保登记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社保变更登记。其他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变更登记模式办理。
2016年5月31日之前成立的社会组织变更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应先核对变更前事项与税务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处理后再提交申请。
三、社会组织换证。社会组织现有的法人登记证书到期后,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换领。
四、社会组织注销。社会组织的注销仍按现行登记模式办理。
五、社会组织登记证发放。由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负责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打印和发放工作,领取新的“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时,须交回旧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等相关证照并作废。
咨询电话:12349(社会组织登记),88856226(组织机构代码),12366-1(国税),12366-2(地税),84449378(公安),12333(社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国税局
深圳市地税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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