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社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圳市民政局定于9月至10月期间对相关市级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实地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22年9月至10月底。
三、检查内容
1.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3.是否存在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情况;
4.是否存在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情况;
5.是否存在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情况;
7.是否存在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情况;
8.是否存在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情况;
9.是否存在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情况;
11.是否存在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情况;
12.是否存在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情况;
14.是否存在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抽查对象登记住所进行检查。
(二)委托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前往抽查对象登记住所进行审计。
(三)联合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前往抽查对象登记住所进行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资料准备。市级社会服务机构需准备近3年相关材料,如成立未满3年提供成立至今即可,相关材料如下:
1.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台账;
2.内部管理制度台账;
3.财务收支台账;
4.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
5.包括但不限于本单位与其他组织或个人签署的合作协议、捐赠协议;
6.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
(二)人员要求。现场检查时,要求市级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事长/监事、财务人员到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监事长/监事无法到场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出具委托书。
深圳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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