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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批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6-06-13 17:45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函〔2016〕78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登记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自2016年6月1日起,我市推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只发放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不再发放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具有以上证照的功能。

  此前,我局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或者变更登记时,除了颁发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还出具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批复》及《变更登记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和《批复》办理刻章、银行开户等相关后续事宜。“多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实施后,因其设立及变更的相关数据已经通过数据对接推送给各相关单位,我局将不再出具《批复》,以法人登记证书作为后续事宜的办理依据。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不再记载“登记证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赋码。不论名称变更还是业务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终身不变。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作为社会组织唯一的身份标识。

  特此函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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