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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8 10:25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函〔2019〕510号

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6636号)和市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深发改〔2019〕19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的制定或修改,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未按规定制定的会费标准,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严禁强制入会、强制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二、强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意识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收费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对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以及利用政府名义和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订购有关产品和刊物等违规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和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和收费公示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所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滥支或挪用。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应使用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会费之外的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会费收据。行业协会商会应严格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行业协会商会已确定实行的会费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分批在市民政局官方网站予以常态化公示。

  四、主动减免缓解企业压力

  对于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主动减免会员的会费以及相关收费,鼓励对困难企业、小微企业会员实行免交会费或服务收费。

  市级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工作,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关于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的一系列指示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照工作任务,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召开相关会议,做好有关清理规范工作台账,并及时将收费目录清单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管理处。各区(新区)民政部门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

  2019年4月1日

  (联系人:叶慧敏,联系电话:824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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