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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0 09:2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函〔2015〕9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8月31日(周一)下班前反馈市民政局。反馈方式如下:书面反馈材料请邮寄至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7室,深圳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收;电子反馈意见请发送至yuxh@szmz.sz.gov.cn 。

  附件:《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6日

  (联系人:于兴洪,联系电话:25831601)

  附件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社会工作者执业制度,规范社会工作者执业行为,保障社会工作者依法执业,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组部、民政部等十八部委和群团组织《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中组部、民政部等十九部委和群团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组发〔2012〕7号)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未考取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但经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进行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其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的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社会工作者管理范围。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法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行业充分竞争、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为保障的社会工作者管理服务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充分授权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章 职业评价与聘用

  第四条 建立行业主导、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和督导考核评价并行的社会工作者职称、职级评聘制度,并实行评聘分离。

  第五条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工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深圳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的深圳市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办法,深圳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员级(社会工作员)、初级(助理社工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高级社会工作师)四个层级。

  第六条 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另行规定;

  (二)中级社会工作师应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师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三)初级社会工作师应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社会工作员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进行职业水平评价认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当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并达到深圳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确定的当年度社会工作员标准分数线;

  2.接受不少于5天的社会工作专业实训。

  第七条 建立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考核评价制度。

  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考核评价办法由深圳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督导分为督导助理、初级督导、中级督导、高级督导四个层级。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及以上的社会工作者均可参加督导考核评价,通过考核和评审的社会工作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督导职称。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内部治理结构和承接服务项目的专业需要自行决定社会工作者的聘用岗位。

  第十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并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因素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薪酬指导标准,纳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一并发布。

  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参照前款薪酬指导标准等合理确定,建立适时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其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根据岗位设置,按照聘用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等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合理确定薪酬待遇。

第三章 登记执业

  第十二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实行登记执业制度。

  市民政局授权深圳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深圳社会工作者进行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 执业社会工作者只能在一个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通过深圳市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进行职业水平评价认定获取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的;

  (四)履行社会工作执业操守,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

  第十六条 因严重违反执业操守或受到刑事处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进行恢复登记。其他注销登记的情形可在被注销登记者参加一定期限的专门培训或从事一定期限的公益服务后予以恢复登记。

  恢复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履行登记管理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负责社会工作者登记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建立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服务信息库,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登记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建立登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

  承接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负责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对继续教育的课程内容、学分、实施方式、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在每年度接受专业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15天或120学分。

  建立继续教育学时年度核查制度,未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予以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通过进修、自学考试、讲座、学术沙龙、案例研讨、函授、网络学习等培训形式,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于每年提交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用人单位和服务单位应鼓励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在时间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章 执业操守要求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发挥专业特长,服务社会大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参与社会治理,增进社会福祉,推动社会进步。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等社会工作者价值观和专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理解自身和服务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产生的结果。

  第二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自决能力,协助服务对象获取合适而且有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隐私权,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

  确需公开时,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征得服务对象和所属服务单位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可以识别服务对象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以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诚实守信,及时向登记服务部门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第三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执业时,应当撰写社会工作记录,该记录应当由其所属服务单位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服务记录的保管期限,从服务结案后的第一日起算。

第六章 纪律惩戒

  第三十二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的登记社会工作者做出行业纪律惩戒的具体规定。

  行业纪律惩戒的具体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登记社会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做出注销登记的处理决定: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

  (四)违反诚实守信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执业操守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在开展服务期间,违反执业规范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社会工作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 履行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职责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当组成纪律工作委员会。

  纪律工作委员会应包括法律工作者、一线社工、社工督导、机构管理人员、行业代表、主管部门代表等。

  第三十六条 纪律工作委员会定期发布行业严重违法违纪动态信息,严格社会工作者执业操守。

  第三十七条 对纪律惩戒处理决定不服的,社会工作者可以向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第三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可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及相关规定,自愿组成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执业社会工作者可以选择加入一个或多个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第四十条 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当履行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权益,发展社工专业,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等职能。

  第四十一条 承接全市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市民政局登记,且系深圳市民政局公布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中的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1000人以上,且社会工作者会员人数超过全市登记社会工作者四分之一以上;

  (三)有10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8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须具备社会工作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五)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需的设备,及其他政府委托时要求的资质条件。

  第四十二条 承接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加强组织能力建设,全面完全地履行政府授权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

  (二)履行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职能,建立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委员会,开展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

  (三)履行社会工作者登记服务职能,建立社会工作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社会工作者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四)履行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服务职能,建立社会工作实训基地,配备相应的师资,组织实施社会工作者岗前教育、资质培训、继续教育、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教育培训工作;

  (五)履行社会工作督导顾问管理服务职能,设立督导顾问专家委员会,开展社会工作督导顾问的选拔、评估等管理服务工作;

  (六)履行社会工作服务评估考核职能,组建社会工作专家评估团队、拟定社会工作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社工服务评估考核;

  (七)履行社会工作服务研究职能,组织国内外社会工作专家,开展学术交流,总结社会工作经验,探索服务领域、服务标准等,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

  (八)履行社会工作者纪律惩戒职能,设立社会工作纪律工作委员会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的投诉或举报,受理社会工作者申诉,调解社会工作者执业活动中的纠纷,保障社会工作者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政府授权及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全部或部分职能授权给有资质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

  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综合考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职能授权的范围及承接职能的社会组织运营管理等情况,可以终止授权。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四十四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党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卫生和人口计生、信访、扶贫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十五条 设立深圳市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

  委员会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资深社会工作者和行业管理人员等组成。

  专家委员会独立运作,秘书处设在市民政局社工处。

  各区(新区)可参照本条规定,成立区级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社会工作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社会工作发展进行研究,参与论证社会工作重大法规政策文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对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进行研究,为政府购买服务中的社工岗位和采购单位需要评估的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前置评审;

  (三)对社会工作服务的评估进行总体研究;

  (四)参与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总体标准和分领域服务标准体系论证评审,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五)其他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事项的专家决策。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香港注册社工在深圳市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履行社会工作者管理服务职能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社会工作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服务单位”是指社会工作者服务岗位所属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涉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与薪酬指导标准等内容时,由市民政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进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关于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