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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6 17:4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升社会组织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程度,增强社会组织评估的公信力,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草案)》。为更广泛地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该草案予以公布,征求各社会组织及公众意见,请于2015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zxt@szmz.sz.gov.cn;

  (二)传真:0755-25832182;

  (三)信函: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512室,邮编518026(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社会组织评估修改意见”)。

  感谢各社会组织对评估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草案)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联系人:曾小姐,电话:25832105)

  附件: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使评估工作有助于有效提高社会组织专业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类型】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定义】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政府、举办人或资助方委托具有专门技能和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社会服务能力或公益项目绩效等进行专业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和授予评估标牌。

  第四条 【评估工作原则】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合理有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组织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深圳市民政局职责】深圳市民政局负责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依照本办法对全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评估行业自律机制】支持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建立社会组织评估自律组织,参与制定社会组织评估行业标准,承接市级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事项。

  第七条 【评估行业标准】社会组织评估标准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定标准和评估人员的职业规范应当由社会组织自律组织牵头制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并广泛公开征求社会组织意见。

  第八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定义】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是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为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组织合规运行,依照规范的程序,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审核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方法,对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九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内容】规范化管理评估应当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五个方面。

  国家或地方发布了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要求标准文件的,应当按照标准文件执行。

  第十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规范化管理评估标准应当包含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指标,分别体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规范性基本要求以及提高和创新要求。

  评估指标还应反映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业务特点以及现有社会组织发展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原则与方法】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应当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为主,以自检自评为辅,并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取证,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分和等级。

  第十二条 【保密和报告义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如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或线索时,有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

  第十三条 【参评组织的义务】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充分了解规范化管理要求,根据自身建设进展情况,向评估机构申请等级评估,并协助评估工作的开展。

  评估程序启动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参评条件】社会组织取得法人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后,或已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后,均可申请参加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等级评估:

  (一)未参加上一年度检查;

  (二)上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三)上一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仍被载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五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实施流程】承接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建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并按照下列流程完成相关事项:

  (一)发布规范化管理评估通知或公告,内容包括参评范围、评估时间、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式及参评要求等;

  (二)接收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的申请,根据评估管理规定审核参评资格,同时对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三)建立专门的评估信息平台,接收符合条件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标准要求提交的评估材料;

  (四)收集并分析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对参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经公开招募、社会组织票选、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程序招募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安排专业评估人员到参评社会组织登记住所进行实地考察,或访谈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和受益人、主要合作伙伴,现场调查取证;

  (六)督促第三方评估机构全面、客观分析判断评估证据,确定各项评估指标分值,提交初评报告,出具初评意见;

  (七)对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初评报告和出具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结果后向参评社会组织送达并公示五天。

  第十六条 【复核裁定与评估公告】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社会组织评估自律组织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社会组织评估自律组织应当组织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以外的专家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经复核和裁定后,由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正式确认、发布评估结果并公告,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的职责】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要求和评估标准;

  (二)对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三)审核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交的初评报告和出具的初评意见;

  (四)确定评估结果并向参评社会组织送达和公示;

  (五)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评估证书和牌匾。

  第十八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的成员】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核。受聘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承担当年度评估工作任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委员。

  第十九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的表决机制】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回避制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委员、第三方评估和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的分值】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规范”、“业务活动规范”、“财务管理规范”、“信息公开规范”等五个方面评估指标应当分别评分,分别定级。其中控制项评定任何一项要求不符合,全部指标即没有评分,评估结果为无等级;评分项评定每一项要求符合即得相应分值,总分值均为100分;加分项评定每一项要求符合即得相应加分,总分值均为20分、30分、40分不等。每一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和“加分项”得分相加,占该类指标总分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时,该类指标等级即定为A级。

  第二十二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的等级】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根据五个方面指标被评定为A级的数量确定,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5A级(AAAAA),即五个方面指标均被评为A级;

  (二)4A级 (AAAA),即有四个方面指标被评为A级;

  (三)3A级( AAA ),即有三个方面指标被评为A级;

  (四)2A级( AA ),即有两个方面指标被评为A级;

  (五)1A级( A ),即有一个方面指标被评为A级。

  第二十三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使用】获得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经等级评估,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获得政府颁发的专项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和扶持资助以及取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可作为参加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信用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有效期】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一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结果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换发新的牌匾和证书。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证书或者牌匾毁损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申请换发。

  第二十五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跟踪检查机制】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可对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或者全面检查。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一年度未接受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降级或取消处理】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公告作废,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举报处理】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社会组织评估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评估工作纪律】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委员、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按照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调查取证,在评估结论确认和公布前不得对外披露。

  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深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委员会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认定管理不规范。

  第二十九条 【规范化管理评估收费禁止】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区级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实施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办法。

  暂不具备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可以申请参加深圳市民政局组织的评估,评估经费由该社会组织登记地的区级民政部门落实。

  第三十一条 【社会服务能力评估定义】社会组织服务能力评估是指社会服务的购买方为提高社会服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服务质量,依照规范的程序,交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审核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方法,对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和素质进行专项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第三十二条 【社会服务能力评估条件】政府部门拟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之前,可选择合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服务能力评估:

  (一)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已申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委托事项或申请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第三十三条 【社会服务能力评估标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社会服务质量标准文件和能力评估标准文件的,应当按照标准文件执行。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社会服务质量标准文件和能力评估标准文件的,社会服务的购买方应当组织制定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评估标准,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报委托评估的政府部门审核后公示。

  第三十四条 【社会服务能力评估要求】社会服务能力评估要求应当包括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基础条件、以往业绩状况、相关服务资质、项目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状况等方面内容。

  社会服务的购买方应当根据社会服务能力评估要求制定社会服务能力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应当反映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业务特点以及现有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五条 【政府实施社会服务能力评估的机构】拟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提出相关社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承接方的能力要求,并设立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评估准则》;

  (二)提交接受评估的社会组织名单;

  (三)对社会服务能力评估工作过程指导、监督;

  (四)委托并审核第三方评估提交的初评报告和出具的初评意见;

  (五)受社会服务能力评估的复核申请和举报;

  (六)确认评估结论和评估等级并公示;

  (七)颁发评估证书。

  第三十六条 【社会资助方实施社会服务能力评估的机构】向社会组织提供单笔资助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捐赠方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接受捐赠的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服务能力评估。

  评估标准和程序可由评估机构根据捐赠方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三十七条 【社会服务能力评估收费】社会服务能力评估收费可从资助经费中列支,但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5%。

  第三十八条 【公益项目绩效评估定义】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是指公益项目资助方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公益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条件】下列情形下,社会组织可以进行公益项目绩效评估:

  (一)接受单笔捐赠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性的项目。

  社会组织进行公益项目绩效评估,可以作为规范化管理的评估依据。

  第四十条 【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指引】社会组织评估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指引》,并对公益项目绩效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机构】捐赠资助方可自行选择具有专业能力和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公益项目绩效评估,并自行决定评估报告用途。

  第四十二条 【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收费】公益项目绩效评估收费可从公益支出经费中列支,但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9月21日印发的《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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