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基建技术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1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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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深圳市民政局机关基建技术及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年度支付上限):人民币83,000.00元整[大写:捌万叁仟元整]。
(三)根据招标人要求,为招标人基建工程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项目管理建议、工程咨询、文件审核、编制工作计划、技术把关、法律咨询等服务;以及造价咨询服务。
二、项目内容
(一)为招标人的基建项目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包括:
1.对代建单位提交的招标文件、合同、设计方案、可研报告、勘察设计、BIM等文件提出审核意见及工作建议。
2.协助招标人督促代建单位推进各项目工作。
3.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梳理工作任务、对项目存在问题、设施设备采购、工程进度、运营等事宜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二)提供民政系统基建项目的咨询服务:
1.指导开展日常基建业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整理基建档案资料、优化工作流程等。
2.对民政系统基建项目的造价、招标文件、合同等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项目资金管理、款项支付意见进行审核、把关。
(四)指导并参与基建项目的验收工作:
1.协助建设使用单位参与工程验收,提出整改建议;
2.协助建设使用单位监督验收整改的落实情况;
3.协助建设使用单位进行项目交接、收集整理资料、办理各项手续。
(五)提供民政基建类的法律咨询服务。
(六)提供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按实际发生结算,但年度费用上限为2.3万元;该服务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中),具体为:
1.预算造价审核工作内容:
审核建设工程预算编制书并出具审核报告;进行审定结算的对比分析,书面说明报送结算差额原因,以及今后类似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中应注意的事项。
2.结算造价咨询工作内容: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协助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进行审定结算的对比分析,书面说明报送结算差额原因,以及今后类似工程项目造价控制中应注意的事项。
3.及时全面地发现图纸资料的错漏、矛盾和不清楚的问题等可能影响成本的事项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本项目须安排1名项目负责人及1名技术负责人,拟安排人员须为投标人自有人员。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作废标处理。
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近一个月(由于社保部门原因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无法提供的可往前顺延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一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若为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说明函(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工科类副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及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证书)。
3.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承担过项目建设代建或项目管理或工程咨询或监理工作的相关工作经验(投标时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若合同关键页不能证明的,则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材料)。
4.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投标时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
(八)招标人安排的其它工作。
三、商务需求
(一)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报价方式:本项目总费用为83,000.00元整(大写:捌万叁仟元整),其中,造价咨询费为23000元(大写:贰万叁仟元整)为固定价格,基建技术咨询费为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投标人只对基建技术咨询费进行报价,最高报价不得超过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
基建技术咨询服务费用签订合同且采购方收到中标方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建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总价款的50%;服务期满,中标方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的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经采购方确认本项目验收合格且采购方收到中标方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基建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总价款的50%。
造价咨询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年度费用支付上限为2.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1.根据行业收费标准下浮8%;单个项目咨询费最低收费为2000元,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取。
2.本合同期内的年度咨询费用支付上限:2.3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若实际发生的年度咨询费用超过2.3万元的,超出部分采购方不予支付。
3.按经采购方审核确认的实际工作量结算,每季度支付一次。中标方承接项目后定期将已完成项目列明清单,连同相关材料等一并提交采购方进行审核,采购方审核确认后,中标方向采购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采购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支付程序申请付清上个季度的造价咨询服务费。
(四)基建技术咨询服务验收标准
服务期满后,中标方应向采购方提交履约情况报告并申请采购方验收,采购方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对中标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中标方有无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咨询服务。
2.服务期满,中标方有无提供咨询工作总结报告;
3.中标方有无违约行为等。
四、投标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二)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五)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六)不存在不同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投标文件编制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由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6,如供应商存在未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或所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下载信用信息报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5年5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26日止,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公休日及节假日除外,招标文件中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二)地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309(扶手梯旁)。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郑工,联系电话:25832771。
六、投标文件递交内容
投标文件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加盖公章,格式详见公告附件1);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需列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加盖公章,格式详见公告附件2);
(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格式详见公告附件3);
(五)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格式详见公告附件4);
(六)报价单(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公告附件5);
(七)投标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复印件。
七、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所有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贰份,正本需逐页盖章,副本可为正本盖章复印件)分别注明“正本”或“副本”,装订成册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封面注明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手机号码。
投标文件应附电子版,电子版是以光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提交的一份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一致,如有差异以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为准,正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所有投标文件应于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址。
八、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为最低价法。
九、有关要求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作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的。
(二)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
(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五)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的。
(六)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按规定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单位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八)所投货物、工程、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重要提示
(一)标注“★”的条款均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对其中任意一条不满足的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投标人投标成功后放弃投标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采购人。
(三)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风险。
(四)本公告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民政在线”(mzj.sz.gov.cn),在“深圳民政在线”网站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五)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深圳市民政局所有。
附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5.询价单
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深圳市民政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