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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