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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8日)
深府〔2004〕4号
为维护我市口岸、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重大活动场所、机关办公场所及其他重点公共场所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一)尾随纠缠、拦截路人强行乞讨的;
(二)强行卖花、擦车、拉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
(三)在机动车道索要财物或兜售物品的;
(四)派发色情广告、兜售淫秽物品、招嫖拉客的;
(五)设赌、参赌、骗取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妨碍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乱摆卖、乱张贴、乱涂画的;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
(三)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和城市绿地的;
(四)制造生活噪音,扰乱居民生活的。
三、对在公共场所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民政部门在依照规定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前,送市救助机构依法救助。
未成年人有犯罪行为未受刑事处罚的,依法实施收容教养。
虐待未成年人或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重点公共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
(一)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公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车营运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同公安交警部门维护好重点路段大巴、中小巴、出租车的交通秩序,加大对非法营运、乱停靠等行为的整治力度;
(五)边检、铁路部门对在口岸联检站、火车站内部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予以教育和依法处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联检站、火车站周边的公共秩序;
(六)基层治保组织应当加强重点区域的巡逻守护,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五、重点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发现有妨碍本单位正常经营和工作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广大市民应积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指引、告知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当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协助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七、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秩序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区域和事项,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