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领域专题 > 社会救助政策文件

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审批

发布时间:2023-06-09 09:39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救助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同时,根据《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3﹞41号),经市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413元。

  (二)受理范围、受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义务的儿童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三)所需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诚信承诺书

  3.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事指南: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足。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核: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致困原因、就业意向和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5.领取结果:向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发放《低保证》并于次月起发放低保救助金。

救助处电话.png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