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按照低保标准调整适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我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4〕20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483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373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225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45元,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97元。
四、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市、区(新区)财政负担。
五、实施安排
(一)2024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按《通知》执行。各区(新区)应当按照《通知》印发当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名册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其中,2024年新纳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从2024年1月起补发。补发资金在2024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二)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生活扶助金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6月30日前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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