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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结果公告(2015年1号)

发布时间:2015-06-08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近期,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在总结2014年抽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民规〔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大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力度。

  2014年,基于首次实施社会组织抽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设置了“缓冲适应期”,对抽查存在问题的社会组织未实名公布。从今年开始,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照《办法》“不事先通知”、“随机抽取”、“违法必究”的要求,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全程监督,一经发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实名公布。

  目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经抽查社会组织10家,发现有5家在内部治理、规章制度、信息公开、活动开展、财务收支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社会组织抽查的结果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暂未发现问题的社会组织(5家)

  1、有深圳市物流与供应链管理协会;

  2、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3、深圳市创乐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4、深圳市服务行业职业培训中心;

  5、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的社会组织(1家)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该会情况如下:

  1、存在问题:

  在2015年1月28日年换届选举中,未按照规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会长、副会长选举无效,责令重新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会长、副会长;整改期限为三个月。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4家)

  (一)深圳市影视制作行业协会

  1、存在问题:

  (1)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B座201,现开展活动地址为福田区体育公园综合楼9楼,未履行变更手续,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未提供完整财务资料接受检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三个月内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提供完整财务资料接受检查。

  (二)深圳市投资商会

  1、存在问题:

  (1)理事罢免未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违反《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该会章程的规定;

  (2)财务制度不健全,未见完整的财务报表;票据报销制度不完善,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善,2014年11月和12月凭证没有装订,无法完整反映所发生财务事项的来龙去脉,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三个月内完善法人治理,依法履行理事选举和罢免程序;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严格落实;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深圳市信用协会

  1、存在问题:

  现场未见相关财务人员,只提供了2013年审计报告,无2014年财务资料,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三个月内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财务制度的落实,及时完善票据管理,按时完成财务审计工作。

  (四)深圳市任达爱心护理院

  1、存在问题:

  (1)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信息公开不充分,未按照章程设立理事会和开展活动,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和该组织章程的规定;

  (2)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完整;原始凭证不全,有的凭证缺少银行回单;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处理措施: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三个月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治理,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杜绝财务隐患;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应当及时整理,确保凭证完整无缺。

  下一步,针对抽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将重点查处以下7方面违法行为:一是违法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的;二是以吸纳副会长、理事、会员等名义兜售“牌匾”、非法敛财的;三是以社会组织名义为特定个人、企业或行业非法谋取利益的;四是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五是违反章程宗旨开展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六是内部治理、组织架构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七是重大事项、开支等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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