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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给予深圳市观庙教育发展基金会警告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03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经查,深圳市观庙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代码:53440300359398799L)存在以下问题:1、未依照章程开展活动;2、未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3、未按照规定办理地址变更登记;4、未按照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况;5、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6、未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布义务;7、未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的要求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开具捐赠票据。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2018年4月3日,深圳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深民罚字〔2018〕第004号),给予深圳市观庙教育发展基金会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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