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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给予深圳市古村之友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促进中心警告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03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经查,深圳市古村之友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促进中心(统一代码:5244030035826887X9)存在以下问题:1、未按照规定办理地址变更登记;2、未依照章程开展活动;3、财务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4、存在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情况;5、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6、存在个人侵占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情况;7、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未向社会公布。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七)项的规定,2018年4月3日,深圳市民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深民罚字〔2018〕第005号),给予深圳市古村之友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促进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民政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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