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的起草背景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2002年我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2008年进行修订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以下简称原《低保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制度,为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广东省法规规章等规定的逐步完善,尤其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颁布实施,原《低保办法》既有规定难以适应现实需求,有必要对原《低保办法》进行修订。
二、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申请条件
《低保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规定,即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拟定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度我市公布的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数据为1300元/月,省民政厅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生活标准为1087元/月)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低保办法》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一是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要符合规定条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和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等规定情形。
三、关于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待遇
一是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低保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度扩大至部分非本市户籍困难人员,规定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其非本市户籍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从家庭扩大到“家庭+个人”。《低保办法》将以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扩大“家庭+个人”,即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但几类特殊人员,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是适度提高部分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办法》适度提高60周岁以上老年人、部分残疾人等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规定在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符合规定的人员还可额外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四、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限下放
《低保办法》拟授权区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从区民政部门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即“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待遇发放等工作。具体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区民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关于优化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审批和管理
一是建立协助申请机制,规定公安、城管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员的,应当通过告知、指引等方式主动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是压缩审批时限,将区民政部门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了不予审批、增发、减发、暂停发放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
四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以及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动态管理。并规定区民政部门应当进行随机抽查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定期分类复核的职责。
六、关于建立防范社会救助中的“养懒人”机制
一是明确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家庭成员就业、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但主动申报的,可以延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是进一步明确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时间,即累计不得少于六十小时,并增加规定了可以免除公益性社区服务的情形。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低保对象定期报告的要求,规定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机制,对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者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时间未达到要求等的,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在市外连续居住超过三个月且未报告或者超过一年无法联系的,暂停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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