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并对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立足强化兜底保障能力、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低保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施行后,将更有利于低保的规范化,有利于困难群众维护自己的基本生活权利。
一是适度拓展了低保范围。根据地方实践探索和现实需要,此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其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是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为适应户籍制度改革新要求,加快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删除了有关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的概念,统一规范为“最低生活保障”。下一步,民政部将指导地方逐步减少低保工作的城乡差异,推动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
三是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简化优化了部分审核确认流程,以提升低保办理效率。如对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了规定、简化民主评议环节、规定了办理时限等。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为更好维护低保对象的合法权益,督促低保基层经办人员依规履职尽责,提高低保制度的公信力,《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还新增“管理和监督”一章,从加强监督、明确工作人员责任、做好信息公开、举报核查、权利救济等方面,对低保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如何简化优化审核确认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简化优化了审核确认流程:一是明确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的相关要求。近年来,为提升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进一步加快低保办理效率,部分地区积极探索,经县级政府委托,将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到乡镇(街道)行使,取得了良好成效。因此,《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低保审核确认权下放给予了一定支持,在第二条规定中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二是明确了低保办理时限。为督促地方民政部门履职尽责,兼顾救助效率与救助的公平精准,切实保障好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对低保整体办理时限作出规定,要求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延长至45个工作日。同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还对每个环节的发起或办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如第十五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第二十条规定“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通过简化程序、应用信息化等手段,将整个审核确认流程压缩到了20个工作日左右。三是简化了民主评议环节。在低保制度规范化的进程中,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在了解低保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科学认定低保对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健全完善,低保对象的认定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大突破。为了进一步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同时,为了防止少数地区“以评代核”、“以评代认”,《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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