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要求我市在先行示范区建设中要实现“老有颐养”,打造民生幸福标杆城市。为贯彻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构建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全面部署,我市有必要通过养老服务立法,进一步整合相对成熟的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是衔接政策法规结合实际作出创新设计。近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条例》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新精神、新要求,在构建家庭支持体系、养老用地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对《省条例》进行补充细化,同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的要求,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收费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设计。
三是构建我市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我市现有养老服务政策主要是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刚性不足,统筹规划力度偏弱,体系建设缺乏整体性和连续性,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养老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此,《决定》结合落实《先行示范区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由本决定以及市政府实施方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为构建与国家政策和我市《决定》相适应的养老服务法治政策保障体系提供立法支撑。
2.问:《条例》是深圳市第一个关于养老的立法,有哪些政策亮点?
答:深圳市作为先行示范区,所制定的《条例》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聚焦“靶点”,构建“1336”养老服务体系,确立“老有颐养”实施路径。2020年7月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条例》与《实施方案》一脉相承。通过搭建一个平台,凝聚政府、市场、社会3股力量,做实政府保障基本、居家社区联动、机构专业照护3种服务,做强市、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6个层级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形成系统完善的“1336”养老服务体系。二是消除“盲点”,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明晰政府、市场、家庭责任边界。规定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范围,定期发布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广东省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区分收住对象,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性保障功能,并实行差别收费;建立社区高龄老年人巡访制度,定期对高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上门巡访或者电话巡访。三是打通“堵点”,加强设施空间保障,让老人“老有所安”。明确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办理改变用地主体的手续;规定新建或者城市更新项目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并按相关标准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是消除“痛点”,做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更加“触手可及”。为了更好地扶助老年人家庭履行赡养、扶养责任,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和干预、临时或者短期照护等服务;通过补贴等激励措施引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对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的,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贴,特困老人家庭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五是找准“支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条例》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第六险种,明确参保范围、缴费比例、保险待遇等,保障老年人因疾病或伤残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时,由保险基金支付长期照护费用,通过社会共济的筹资方式,提高老年人支付能力,提高照护品质,有效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供需匹配。六是打造“亮点”,发展公益慈善为老服务事业,擦亮孝亲敬老服务品牌。深圳作为志愿者之城,慈善事业发达、慈善组织资源丰富,有着丰富的志愿服务传统和文化,中国慈展会永久落户深圳,通过建立社会公益服务体系,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事业,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扶老助老服务,培育发展扶老助老慈善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打造慈善为老服务品牌,营造孝老人人有责、助老人人参与的社会风尚。七是厚植“基点”,发挥养老人才和科技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养老服务品质。借鉴日本“介护规划师(care manager)”、台湾地区“照顾管理者”、上海“养老顾问”等,建立“养老服务专员”队伍;从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纳入本市人才培养政策体系、优秀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设置、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奖励或者补贴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全方位促进养老服务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发挥深圳城市创新、科技资源聚焦优势,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管理平台,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家庭、个人使用适合老年人的科技产品,提高老年人照护质量。
3.问:《条例》是如何划分养老服务各方的责任?
答:《条例》明确规定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明晰家庭、市场、社会、政府参与养老服务的责任。一是明确家庭责任,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二是支持市场和社会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长期护理保险相互衔接的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扶持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产品和养老服务项目研发,满足不同老年群体的多元化需求。三是强化政府统筹主导。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统筹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网络,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各种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布局规划投资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推进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推进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建立统一的老年人综合评估制度,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内容。
4.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政策举措来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答:一是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地方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并实施高于本市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二是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支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工作达到规定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民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等。三是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公办养老机构按规定实行差别收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由运营机构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三十日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四是规定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程序。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将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书面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五是禁止养老机构推销行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向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推销保健产品、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不得为其他经营主体的推销活动提供支持。六是量化处罚标准。对于违反前文第四点、第五点的,以及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等行为,按《条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问:《条例》中的政策举措能够为老年人带来哪些益处?
答:《条例》坚持政府兜底与多元供给相结合,坚持扶持发展与规范监管相协调,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老有颐养。《条例》能够为老年人带来以下益处:一是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条例》明确规定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促进医养康养相结合,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构建多层次、全覆盖、高效便捷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区级、街道、社区、小区四级),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机制,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二是提高老年人的福利保障水平。《条例》以保障特困、失能、残疾、高龄、独居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明确规定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困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无障碍改造、高龄老人津贴、巡访关爱、生活服务优待等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要求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业务设置专属通道,适当保留现场服务、现金支付服务等方式,并为因无法前往现场办理业务的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三是老年人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例》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以长期护理保险为基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照护保障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护费用补偿,结合现有的经济困难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整体提高老年人的支付能力,化解其养老风险,缓解经济压力。四是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条例》明确提出,保障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在一个月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他深圳市户籍重度失能老年人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五是充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提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从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服务和费用标准、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作出规范性要求,依法保障老年人的人身权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并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养老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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