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记者就《办法》出台和实施的有关情况采访了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一、《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的核心,为社会和用人单位科学评价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了重要依据。2006年原人事部、民政部出台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明确提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考虑到高层次人才培养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2008年先开通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经过十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比较科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模式,为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奠定了基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的专业化、个性化社会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量和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全国有32.6万余人取得了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人才梯队。他们在直接服务群众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得到历练,其中一些人具备了高级社会工作师所需的能力素质。鉴于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条件已经成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适时出台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
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有利于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升能力素质,加快培养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与职级体系,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拓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晋升空间;有利于引导社会增强对社会工作的职业认同,提升社会工作的职业地位,扩大社会工作的职业影响。
二、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主要有四点原则:一是坚持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定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在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框架下进行总体设计与实施。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及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二是采取考评结合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评价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对社会工作理论理解的深度广度,以及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评审评价申请人的实务经验、工作成绩、行业贡献等,确保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科学、公正、客观。三是实行全国统一发证制度。延续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做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通过后,颁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四是明确以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社会工作者是服务基层群众、解决具体社会问题的应用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为本是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的重要遵循。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重点强调参评人员的直接服务经历和服务能力,突出工作实绩和工作成果。
三、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考试科目有哪些?
答: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设《社会工作实务(高级)》一个科目,重点考察应试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理论、方法技巧及相关法规政策开展服务、管理、督导和研究的综合能力。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闭卷作答的方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以服务能力为评价重点”的原则,这里的“管理能力”是指与直接服务相关的项目管理和个案管理能力,而不是机构管理和行政管理能力。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为考试实施和考生备考提供依据。
四、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考试条件设置基于什么考虑?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报考条件,这里主要说明两点:一是关于最低学历(学位)要求。在现有的32.6万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已经占到了70%,而高级社会工作师又是社会工作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工作中所处理应对的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需具备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同时,发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提升学识水平和专业素质。因此,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二是关于工作年限要求。实务能力是社会工作者的核心能力,工作年限是获得并提升实务能力的重要条件。考虑到社会工作师考试已对不同学历(学位)、不同专业人员的报考年限进行了逐一区分,通过社会工作师考试即表明报考人员掌握了相同的理论知识、具备了相同的专业基础。因此,报考高级社会工作师需具备的从业年限不再因学历(学位)和专业而异,统一要求报考人员在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须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
五、如何理解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3年有效期?
答: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申请参加评审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个证明有效期是3年。一般情况下,评审工作在当年考试成绩公布后启动。举个例子,如果考生在2019年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且满足申报条件,那么他可以申请参加2019、2020和2021三个年度的评审。
六、高级社会工作师的申报条件设置基于什么考虑?
答:《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评审的四项条件,这里主要说明三点:一是要有单位推荐意见。这主要是为证明申请人评审材料特别是其从业经历的真实性。这与第二十二条中“申请评审材料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也是衔接的。这里所指的“单位”是广义概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二是要同时满足从业经历和业绩成果两方面条件。这主要是考虑到高级社会工作师是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社会工作实务发展的领头雁,应同时具备丰富的从业经历和突出的业绩成果。从这两方面关系看,从业经历是前提基础,只有经历一段时间直接服务的实践积累,才能发展实务能力,取得业绩成果,长期脱离直接服务的人员,难以形成高级社会工作师所需的实务能力;业绩成果是从业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外在体现,是高级社会工作师区别于其他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关键,也是衡量其行业贡献的标尺。三是从业经历和业绩成果均提供了若干选项。从业经历和业绩成果条件的设置经过了广泛、深入、反复的调研论证,没有搞一刀切,均提供了若干选项,其中,从业经历有两个选项,业绩成果有五个选项,分别符合条件之一即可。这反映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分布领域广、分布单位类型多的实际,充分考虑了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不同单位中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特点,申请评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照自评。符合申请评审条件只表明具备了参加评审的资格,能否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还要由评审委员会专家通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还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七、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实行属地管理,但证书全国有效,如何保证不同地区评审工作的标准统一?
答:实行属地管理是简政放权,降低申请评审人员成本,促进各地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的现实需要。无论是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还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高级社会工作师,均统一发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效力是一样的。这种做法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全国统一发证的制度保持一致,既提高了证书的含金量,又有利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有序流动。
为保证不同地区评审工作的标准统一,下一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将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细则》等规章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组建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再设置地方标准,通过在评审环节做到统一条件、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科学性、有效性。
八、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考试与评审工作何时举行?
答:《办法》为实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提供了依据。为配合实施《办法》,还需要制定《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建办法》和《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操作细则》等配套政策,筹建全国和省级层面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协调收费管理问题等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时间。目前,我们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开通首次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考试与评审工作。有关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的消息,我们会第一时间通过民政部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请广大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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