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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8-05-20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家家都有老,人人都会老。老年人的衣、食、住、用、行、娱问题怎么解决?政府如何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2017年11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回答了这些问题。

  保障老年人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新版的《条例》体现了全方位保障,表明了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决心和智慧。关于这次《条例》的修订,亮点很多,《条例》对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和社会参与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

  日前,广东省老龄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卓志强对《条例》的新亮点、新规定作了深入解读。

  背景及意义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举措

  广东是经济大省,也是老龄人口超千万的省份。维护保障老年人权益,已经成为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实现老年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省高度重视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早在1991年就颁布了《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这部条例是国内较早制定的地方性老年法规之一。2005年修订出台的《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保障全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凸显,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还不足,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和制度尚不完善,社会上对老年人有成见和歧视的情况仍然存在,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老年人对物质、精神和服务的需求更加多样化,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再次进行修订。我省在总结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在立法层面做好老龄工作的政策设计和具有适度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努力赢得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先机,积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条例内容

  全方位保障老年人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对政府、社会、家庭三方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条例》最新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增进老年人福祉为目标,紧扣老年民生诉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广东特色,着力推动保障工作由以往侧重老年人物质保障向全方位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服务需求、精神文化需求转变。原《条例》不分章节共25条,本次修订时对法规结构、条文等都作了大幅修改,新《条例》分九章共62条,内容更加全面丰富,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有许多亮点。

  家庭赡养与扶养

  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

  新《条例》强化了家庭赡养义务。我国民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赡(扶)养义务。在老年人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家庭成员应承担法定义务。因此,《条例》对家庭赡(扶)养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针对社会上一些家庭成员不依法履行赡(扶)养义务,《条例》明确了村(居)委会应当教育督促、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指引和帮助老年人维权等方面的职责和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向民政、公安等部门举报。

  绝大多数家庭子女等赡(扶)养义务人都很好履行了赡(扶)养义务,但是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啃老”现象,而老年人碍于情面又不便明确拒绝,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感。针对这种现象,《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让老年人说“不”更有底气,为他们拒绝被“啃老”撑腰。例如《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发放给老年人的补贴、津贴等直接发放给老年人本人。因特殊情形由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代领的,应当及时将代领的补贴、津贴等交付给老年人。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条例》还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权益的财产被征收、征用的,相应补偿应当交付给老年人本人,其子女、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处分老年人应得的合法权益。

  老人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保障,精神上的慰藉也十分重要。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精神关爱缺失、孤单寂寞。《条例》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出台了新举措。

  人的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随着物质条件的改善,老年人更加需要精神层面的关爱。为此,《条例》更加注重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合理需求,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社会保障

  向“适度普惠”迈进

  从我国传统观念来说,家庭是养老保障的载体。但是现在的家庭,有的已经很难单独承担这一责任,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条例》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作出了新的规定。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当一个人老了、病了、遇困难了,缺乏社会保障就难以应对。所以,《条例》在社会保障方面,除了规定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基本制度外,还根据本省情况作出了多项创新规定,让人们真切感受到面向老人的社会保障已经从“传统补缺型”转向“适度普惠型”。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建立了“一扩面、两优先、双补贴、双保险、四资助”制度,为全省老年人带来了真金白银的“大礼包”。

  “一扩面”即: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两优先”即:建立老年人住房优先保障制度,将符合本省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租金减免政策;对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优先保障其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双补贴”即:建立普惠制的高龄津贴制度,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老人政府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发放范围;建立老年人生活护理补贴制度,对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生活护理补贴。

  “双保险”即:逐步建立老年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搬掉使许多家庭“压力山大”的失能老人护理费负担。

  “四资助”即:政府对特困、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给予资助。

  如今绝大部分老人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主,然而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陪护压力大,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条例》修订时纳入了考虑。《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独生子女护理照料患病住院的老年父母给予必要照顾;各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特别扶助制度;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优先将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等。

  社会服务

  政府和社会共同推进

  在面向老年人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条例》作出了新的规定。

  面向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是指运用政府和社会的资源为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此外还包括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社会服务活动。政府更加注重对特困、低保、低收入等高龄失能的老人的机构养老或者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兜底保障。

  随着我省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和近年来家庭出现小型化、空巢化、高龄化的趋势,家庭的养老服务功能弱化,难以单独承担老年人的照料义务,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社会化服务。

  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的日益严峻,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多元化,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幸福感,《条例》作出了积极回应。

  在总体的服务体系构建上,《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居家养老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社会力量为居家老人提供服务;在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设立的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并推动这些养老机构改革体制,引入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在促进医养结合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条例》对养老服务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下一步,我省还计划出台养老服务专项地方性法规,编密织牢广东省养老服务保障网,真正为老年人撑起“法律保护伞”。

  当前,针对老年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严重侵害了老年人权益。《条例》加大了对“坑老”“骗老”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此类突出问题,《条例》专门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老年人消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大防骗宣传教育力度;三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以老年人为主要消费主体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和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虚假宣传、欺诈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健康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强化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对六类“坑老”“骗老”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社会优待

  突出六方面优待内容

  对于老年群众很关心的社会优待问题,《条例》在这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关爱老人不是一句空话,优待老人更要做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明确了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法律维权等六方面的优待项目,并强化了优待政策落地。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广东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了“三个首次”,即:首次明确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首次全省统一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的年龄段,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不满六十五岁半价;首次规定老年人可免费享受体育部门组织的体质测试。

  宣传贯彻

  大力弘扬尊老敬老孝老传统美德

  《条例》强调弘扬传统美德,让养老、敬老、孝老、助老成为一种风尚。尊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要求,《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营造敬老、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将农历九月设为本省敬老月,倡导全社会组织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三是规定了传媒机构、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老年大学和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参与敬老宣传的责任;四是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内容。

  《条例》的颁布实施,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作为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抓好落实、协同推进。

  下一步,省老龄委将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各级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谋划,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老龄事业迈上新台阶,不断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全省老年人在“共建共享”中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条例》摘登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有获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享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龄事业。

  第十二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农历九月为本省敬老月。

  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其所在单位、老年人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在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异地生存认证及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结算,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老年人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社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按时足额发放待遇或者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扶持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制度,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相关法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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