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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关于调整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政策调整依据

  2011年,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深府办〔2011〕64号),建立了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制度,同时建立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进行调整的机制。

  二、政策调整背景

  2014年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孤儿养育标准进行了调整,整体提高了15%,集中供养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平均1900元/人/月,社会分散居住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1150元/人/月,自2014年1月起施行。

  三、政策调整内容

  根据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调整机制,2016年底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再提高10%,集中供养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从平均1900元/人/月提高到2090元/人/月,社会分散居住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从每月1150元/人/月提高到每月1265元/人/月,从2017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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