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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8-09-20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出台《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原因

  《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自实施以来,持续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力度,民办养老机构得以迅速发展,在引入社会力量兴建养老服务设施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目前我市民办养老机构从无到有,已发展至21家。在经济增长趋缓、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突显的情况下,我市民办养老机构面临发展动力不足,服务力量短缺、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政府资助行为,提高我市整体养老服务水平,我市出台了《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资助办法》)。

  二、《资助办法》有了些新变化

  (一)资助项目。

  在原“运营资助”和“新增床位资助”两项的基础上,将“运营资助”调整为“护理服务资助”,以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多设置护理型床位,新增加了“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等3项,合计5个资助项目。

  (二)资助标准和资助条件。

  1.大幅提高资助标准。

  护理服务资助将“一级护理”,从原“每月每床补贴2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资助600元”为标准;“二级护理”从“150元”增加到“450元”;“三级或其他一般护理”则从“100元”增加到“300元”。

  新增床位资助额度由原来的每张1.5万元分5年5次拨付,提高至每张4万元,分4年4次拨付,并且不区分自有房屋产权和租赁场所。

  2.资助门槛降低。

  在接受资助的门槛方面,申请新增床位资助的条件从原来的六项减少至五项,场地租赁期限从“在8年以上”,减少至“5年以上(含5年)”;从“法人登记之日起满六个月”,放宽至“开业运营”。申请护理服务资助从“入住满三个月实际使用的床位数”,降低为“对入住满30天老年人实际使用的床位数”;从依法登记后“执业满12个月”,同样放宽至“开业运营”。

  3.增设医养结合资助。

  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给予资助。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可参照医养结合机构予以资助。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4.增设等级评定奖励。

  根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给予10万至30万元不等的奖励。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奖励,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补差奖励。

  (三)注重机构运营风险。

  对于参与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民办养老机构,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对实际投保床位进行全额资助。

  (四)加强监管和追责。

  依法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民办养老机构 “全额追缴”和“永不再接受申请”并举,同时增加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失信联合惩戒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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