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采购、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加强信息资源的集约建设,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建立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深圳市民政局出台了《深圳市民政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深圳市民政局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提出了系统全面的要求。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是推动新时代民政信息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政治指引。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于2023年3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数字政府建设运营机制,加快推进全省数字政府项目一体化管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1月24日修订并发布了《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贯彻市关于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流程管理。深圳市民政局制定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关于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战略部署,在数字化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演进的新态势下,着力数智融合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的必然要求。
(二)是推进新时代民政信息化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多年来,我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申报、审核程序不甚清晰等问题,影响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虽然《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但其内容大多较原则性,具体到民政领域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因此,随着我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需求,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理顺职责分工,细化具体工作流程和重点要求。总体而言,《办法》是站在新发展阶段,顺应民政事业发展形势和改革要求,服务新时代民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职责分工、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规划及立项申报、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信息化项目采购、信息化项目实施与监督、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信息化项目结(决)算、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信息化项目运营与运维、附则,共十一部分内容。
(一)明确职责
《办法》明确了市民政局办公室信息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局信息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全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平台、支撑平台、能力平台建设,保障基础网络信息安全;统筹指导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信息安全等工作,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提出技术意见;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数据共享协调工作。
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为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局机关处室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内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推进项目建设,负责对局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开展业务审核和应用监管。局直属单位负责提出本业务领域内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推进项目建设。
(二)细化流程
《办法》分别对部门预算类及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立项申报流程进行了梳理,对部门预算类信息化项目分为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预算金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硬件购置类项目,在项目的方案编制、方案申报、方案审核、批复备案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项目前期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投资类信息化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三)加强过程监管
《办法》强调项目采购合同应明确供应商在项目安全检查和测评、项目审计和验收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应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管理,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实施效果。因信息技术更新、设备停产、兼容性问题、上级文件要求、业务调整等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发生变更且投资规模未超过项目总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监理、承建等单位共同确认。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价款10%的,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批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金额5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合同价款10%的,经局领导集体决策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实施;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款15%的,应报项目批复部门审批通过并送局信息小组通过市项目管理平台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完善验收和结(决)算管理
《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书面形式的项目终验材料送局信息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项目终验。合同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终验,应参照《深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检测与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满足源代码安全审查结果无高危漏洞且通过系统检测、质量检测、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要求,项目终验应邀请局信息小组参加,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验收。
通过竣工验收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报告的编制。项目预算(概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决算;项目预算(概算)金额在4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项目,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开展项目结(决)算评审;项目预算(概算)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送审材料,由市财政部门评审机构开展结(决)算评审。
(五)规范运营与运维
《办法》提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指定负责信息化项目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信息化专业知识或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完善项目运营、运维管理机制,加强项目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规范信息系统用户分类、分级授权,加强使用人员培训,确保项目安全可靠运行并达到预期的应用效果。局信息小组应提供日常运维技术支持。
三、《办法》的亮点
一是立项申报阶段,将项目分为政府投资类和部门预算类,分别明确两类项目立项所需的材料和申报流程。二是项目采购阶段,局信息小组深度参与需求审查,对于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局信息小组应参与采购需求审查。三是项目实施阶段,办法对项目的变更流程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四是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验收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合同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终验,应召开项目终验评审会,且邀请局信息小组参加,重点项目还应邀请行业专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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