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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11-03 17:47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为深化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策文件的公布与实施效果,现就《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2019年以来,我市接连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养老政策法规,明确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为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提供阵地基础。根据《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我市推动“构建街道、社区、小区、家庭全面覆盖、纵横协同、便捷高效的‘四级养老服务网络’”,要求到2025年底,街道长者服务中心实现街道全覆盖,老龄化社区实现社区长者服务站点全覆盖。因此,需重点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位。

  根据上述政策文件要求,聚焦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建立健全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使用管理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深圳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暂行办法》,加强我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家门口”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正文共有七个章节,分别为总则、规划、建设、验收与移交、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所配建的,产权归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住房建设部门、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规划布局要求和规划审批流程

  在规划布局方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建设要求布局,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街道长者服务中心、社区长者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应严格按我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深标等文件要求配建,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在规划审批方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内容和建设规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协议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及产权移交方式等。在建设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组织区民政部门对设计方案和装修图纸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三)明确建筑设计要求和同步建设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文件要求建设。在设施选址方面,应充分考虑位置、交通、污染源等因素。在建筑设计方面,应充分考虑各功能用房配置、用房位置布局、所在楼层;应进行适老化和无障碍设计,满足老年人日常行动需要,以及轮椅、担架进出要求;用材用料和建筑、楼道布局应符合相关建筑防火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装修图纸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

  (四)明确验收移交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在办理住房预售审批阶段,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对于分期建设项目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首期交付。在协议移交阶段,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区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根据区民政部门书面确认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在实物移交阶段,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应组织区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根据区民政部门书面确认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实物移交确认书。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实物移交确认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移交和相关材料移交,并协助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明确委托使用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责任

  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接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后,应与区民政部门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区民政部门将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登记在册,统筹管理,并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签订服务协议,并进行备案管理。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运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六)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接收过程中,应督促建设单位配合设施移交工作,对于不配合移交工作的,明确相关惩处措施。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使用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并明确运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惩处措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报损、报废、置换等,由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按照所在地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七)其他规定

  各区已出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相关规定的,本办法未明确事宜可按照各区规定执行。各区可结合本办法研究制定本辖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深汕合作区可参照执行。如各区部门职责划分与市级部门职责划分不一致的,相关权责、任务以各区实际情况为准。

  三、政策亮点

  《暂行办法》主要明确民政部门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交付环节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参与的联审联办工作机制,推动民政部门深度参与、加强把关,形成有效制约的闭环流程,确保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

  一是同步规划,源头把关。规划部门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内容和建设规模;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应经由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同步征求民政部门意见。二是同步建设,严控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民政部门参与核准的建筑设计方案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三是同步验收和移交,确保达标。民政部门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协议移交和实物移交过程的现场验收工作,出具书面确认意见,作为住宅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和完成实物移交的依据。四是同步交付使用,加强管理。政府物业管理部门将接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付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充分使用,区民政部门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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