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也要求对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是我市完善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兜住兜牢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执行好上位法的要求
民政部将低收入人口界定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群体,对于其中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近年我市已制定出台了有关审核认定操作规程。2010年出台《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对低保边缘家庭的救助,但未实施对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在全省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救助措施、监督管理等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贯彻实施好上位法,现制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对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核确认程序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审核、确认,救助措施和监督管理,以及审核确认过程中的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取消认定资格等工作,按照省《办法》规定执行;省《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二)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
1.增加特殊家庭成员按实际收入计算的规定。按照广东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收入及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要求,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参加劳动的救助申请人,要按最低工资计算其收入,避免救助泛福利化从而产生养懒人的不良现象。但考虑到救助申请家庭的残疾人、重特大疾病等特殊群体存在客观困难,就业能力较弱或就业不稳定,《通知》参照上海市关于低收入居民认定对于部分特殊群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的做法,规定了这部分特殊群体可按实际收入计算,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人性化关怀。
2.细化就业成本扣减幅度。考虑就业成本主要支出在交通和通讯方面,按照深圳市统计年鉴的数据,人均交通和通讯支出金额与最低工资占比维持在20%左右的比例,据此规定已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成本等的扣减幅度为最低工资的20%。
(三)结合我市实际优化救助帮扶措施
1.适度提高低保边缘家庭中特殊人员生活扶助金标准。按照《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低保对象中特殊人员可以领取低保标准30%生活扶助金的做法,将低保边缘家庭的养育扶助金标准提高至30%,并统一表述为生活扶助金。
2.根据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特殊人员发放生活扶助金。《通知》规定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特殊人员可领取低保标准20%生活扶助金。
3.明确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范围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通知》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范围,并规定其低保金按照广东省当年一类城镇低保补差水平发放。
4.建立帮扶政策的渐退机制,激励困难群众通过劳动就业脱困。《通知》规定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且自主申报后,坚持正向激励,可按原待遇继续保障6个月,帮助其稳定脱困。
(四)落实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
按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可以通过审核确认程序给予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专项社会救助的要求,规定两类家庭可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向相应的职能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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