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1〕1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22〕3号)和《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深圳市政府令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问:《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相对于现行政策是否调整范围?
答:该办法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从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适当扩大到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
三、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52元。
上述所列标准为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基础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
四、问:在异地居住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吗?
答:可以。
在本市生活的户籍残疾人可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时,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将申请信息录入省管理系统,并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反馈的办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电话等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在本市以外居住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可以在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地)提出申请,申请人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受理地推送的办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资格认定,并将办理结果实时反馈受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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