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23-02-10 11:22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一、背景及依据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市出台了《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实施办法》出台以来,有效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实施情况符合预期,符合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际,具备可操作性,社会反响总体较好。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没有修改的,制作规范性文件续期通知,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对《实施办法》延期继续执行2年。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三无”条件(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二)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5.住房救助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统一予以优先安排;符合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有关规定的,及时按标准予以发放。

  6.教育救助

  对在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由教育部门给予教育救助。

  7.购买商业保险

  各区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区实际,为特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医疗健康、失能护理等商业保险。

  (三)申请、受理及审批

  1.受理申请

  (1)依申请提供救助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其身份、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对于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政府主动发现受理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此外,救助机构、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工作站等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3日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决定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并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公示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审核、审批以及供养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5.终止供养

  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终止救助供养。  

  (四)延长期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府办〔2023〕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月31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