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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2-11-28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发〔2012〕12号

  为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形成社会多元共建共治共享的局面,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会组织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要求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着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促进行政和社会领域关键环节改革。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把加快发展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社会建设工作的基本路径,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的方针,积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探索直接登记制度,搭建孵化和交流平台,创新培育扶持模式,加强规范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肯定。

  但总体上,我市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量偏少,能力偏弱,公信力不够高,与经济发展要求和社会需求之间还有较大差距。为此,亟需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改革,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推动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这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我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有助于构建新型社会治理结构,为深圳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社会组织改革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以“方向要积极、步骤要稳妥”为指导,立足于改进政府服务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立足于改进社会组织的运作方式,形成社会组织自治自律的良性机制。通过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发挥其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功能,提升其投身社会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基本原则。

  1.培育发展,提升质量。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提升能力素质,推动社会组织成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促进社会组织的规模、结构、布局及功能发挥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2.明确重点,分类指导。科学、合理界定鼓励发展类别,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分类制定指导办法,细化服务管理标准,引导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3.厘清关系,明晰边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大力推动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去垄断化”。

  4.突出本质,明确属性。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本质属性,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推动形成社会资本。加大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监督,确保社会组织恪守非营利性的本质特征。

  5.自主运作,第三方评估。突出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强化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理念,加强内部治理指引,完善组织成员议事规程,引导其按市场规律运行。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用。

  6.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严格依法行政,健全登记、管理和退出机制,把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任务分工清晰、信息沟通顺畅、协调配合紧密的社会组织服务与管理体系。

  (二)主要目标。

  7.社会组织质量明显提升。到2013年,全市社会组织全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诚信自律机制,100%进入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基本形成社会组织诚信体系;到2015年,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对重点领域社会组织的全面评估,80%以上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形成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具有品牌效应的社会组织。

  8.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健康有序。重点发展行业协会、社区社会组织、非公募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到2012年底,全市登记、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2000个以上;社会组织数量每年增长15%以上,到2015年,全市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以上,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覆盖广泛、成效显著的社会组织体系。

  9.社会组织公信力明显提升。社会组织全面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行为规范,非营利性本质属性不断彰显,社会活力进一步激发。

  10.社会组织功能作用充分发挥。到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大部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能够履行相应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

  11.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得到加强。用3到5年时间,基本形成政府行政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社会组织党组织保障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实现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社会组织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

  12.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全面清理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批程序,重点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的社会组织。简化登记手续,实行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文娱类、科技类、体育类和生态环境类等8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他类型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审批登记,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突破“一业一会”的限制,按产业规模合理细分行业,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以上市扩大到县(市、区),异地商会可在登记活动地域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积极发挥人民团体联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组织以及孵化培育、协调指导、集约服务、群团建设等枢纽型功能作用,推动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

  13.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实行登记和备案双轨制。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根据各区(新区)实际情况,授权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给予资金扶持,重点扶持发展贴近居民、服务居民的社区社会组织。力争3~5年内形成以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多种组织类型并存、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14.探索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和管理制度。本着鼓励发展、严格管理的方针,根据社会组织主体资质的差异,探索观察备案、法人登记、公益认定的三级准入机制,实行由宽到严的资格审查和登记注册制度,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分别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二)确保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属性。

  15.引导社会组织按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规范社会组织的经营性活动。社会组织的资产及收入应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发展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分配和分红。完善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推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完善薪酬福利待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应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社会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发展与该社会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该社会组织性质、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社会组织。

  16.加大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力度。制定“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增加社会组织财务信息透明度。社会团体必须定期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和财务状况并接受会员查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向理事会汇报财务工作,基金会还须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社会组织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必须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接受与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等应通过媒体或本组织网站、刊物、会员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三)规范与监督社会组织行为。

  17.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完善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应急预警和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数据库,并纳入全市的诚信系统,监督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开展活动。诚信记录作为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18.明确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要细化登记标准,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平台,提高社会组织运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完善年检、评估等检查办法,建立健全走访、巡查、抽检、专项治理等制度,综合运用教育、诫勉、整改、处罚等措施,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19.明确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消防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0.强化社会组织的责任。增强社会组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意识。社会组织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下,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组织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独立承担法人责任。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制度,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民主和制衡约束制度,规范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健全财务、捐赠资产、人事等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普遍建立规范运作、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6项机制,主动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和社会公信力。

  21.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取得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

  22.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探索在重点领域的行业协会建立廉洁建设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严格控制评比、表彰等活动,建立健全规范社会组织相关活动的长效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推行廉洁从业公约,对会员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廉洁从业、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强化行业规范、执业操守、违规惩戒等行业管理制度,助力深圳廉洁城市建设。

  (四)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委托。

  23.建立政府职能转移的动态调整机制。继续清理政府职能与工作事项,界定应由政府部门自身履行的职责,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并使政府职能梳理转移制度化、常态化。将政府梳理出来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向市场和社会转移委托和购买服务,有计划、有重点、循序渐进地推进,实现平稳有序地承接。2012年先期确定一批可转移和可购买服务的政府工作事项。

  24.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政府与市场、社会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对于满足市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凡是能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政府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而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逐步向有承接能力、公信力高的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市编办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职能、项目和原则,形成政府职能转移承接的运行机制;市财政委研究建立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并制定项目库管理制度;市民政局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引入独立的社会第三方咨询评价机构参与评估工作,健全公共服务提供的绩效评估体系,确保公共服务质量。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供给格局,构建新型政社合作关系。

  (五)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

  2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益创业。修订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鼓励驻社区企业等发起成立社区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社区服务,推进社区建设;鼓励企业和企业家以及社会贤达等发起设立公益慈善基金会,支持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26.保障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财政投入。建立公共财政支持制度,确立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体制,建立多层级财政经费保障体系。按照“替谁办事、由谁买单”的原则,凡社会组织承担事项属市一级事权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区一级事权的,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强化购买服务的经费保障。对提供公益性服务和行业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评审后给予项目补贴,或根据绩效评估考核情况,给予项目奖励。政府补贴或奖励资金从市财政资金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把社会组织纳入政府扶持企事业单位发展优惠政策的覆盖范畴,对具有符合政府专项资金扶持事项的社会组织给予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27.加强社会组织人才的培育扶持。将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纳入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推动“孔雀计划”和“人才安居工程”等重大人才政策和重点人才工程惠及社会组织人才。积极引进社会组织杰出人才,发掘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物,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认定为高层次专业人才。建立社会组织人才职业晋升渠道,开展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落实社会组织人才待遇,发展壮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队伍。

  (六)加强社会组织支持体系建设。

  28.培育支持型社会组织。鼓励发展能够为操作型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人才、能力、智力、信息支持和评估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支持型社会组织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自助与互助,加强资源整合。

  29.加快孵化培育。在已有的社会组织培育实验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合理布局,运用“政府支持孵化器、专业团队管理、公众监督、公益组织受益”的孵化模式,对处于初创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培训、交流展示、信息咨询、能力辅导等一条龙、便捷式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快速成长。

  30.搭建交流平台。2012年起,抓住国家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广东省人民政府与深圳市人民政府等单位每年联合举办“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的机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展示、公益慈善体验、公益慈善沙龙、公益慈善论坛、公益慈善项目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搭建常设性的国家级、综合性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平台,促进社会组织之间及其与政府、企业、媒体和公众的交流沟通、资源整合、互动合作。加强与深港社会组织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香港社会服务经验。吸引全国性、区域性社会组织落户深圳,努力把深圳打造成社会组织宜居集聚的城市、公益慈善之都。

  (七)逐步完善社会组织法制建设。

  31.研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办法”,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准入条件、活动原则和管理制度,努力为国家层面制定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样本。

  32.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充分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从法律层面巩固行业协会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成果,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权益,规范行业协会行为。

  (八)加强社会组织党群工作。

  33.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在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建设。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基层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34.拓宽参政议政渠道。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增加社会组织代表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代表人物参政议政,广泛反映各行各业和不同群体的意见建议。加强对社会组织代表人物的教育引导,使他们始终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成为一支可靠力量。

  35.扩大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提升社会组织特别是公益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建立志愿者团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把社会组织类型、服务项目、社区需求与志愿者的专业特长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志愿者的潜能,推进“志愿者之城”建设工作。

  (九)搭建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平台。

  36.完善决策咨询机制。设立由社会第三方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涉及不同行业和群体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吸收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参与政策咨询、论证和决策旁听、听证,并逐步加以规范。完善社会组织信息专报制度,引导社会组织通过调研定期提出有关经济社会形势分析的可行性建议,为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37.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立足社会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公共产品供给格局。建立激励机制,把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畴,对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残疾人康复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的,财政给予配套扶持和政策优惠。

  38.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矛盾调处机制。引导社会组织深入了解群众呼声,敏锐把握社会脉搏,及时传递社会动态,通过平等地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等办法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缓解社会纠纷,增强社会弹性,促进社会融合。发挥社会组织精神抚慰、人文关怀的功能,积极加强社会心理疏导,落实心理民生。推广“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的联调模式,完善社会组织调解与行政手段、司法裁决之间的衔接机制。

  四、社会组织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新区)分别建立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员包括相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充实登记管理力量。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强化有关执法保障。

  (三)加强督查落实。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党委、政府社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狠抓落实,确保我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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