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社会组织 > 综合类

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服务项目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5-08-06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2014年7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4〕10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了市民政局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服务项目。为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市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包含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深圳市民政局
2015年8月4日

内容纠错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