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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0-09-27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民〔2009〕12号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我市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6年4月,我市组建了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大队,专门负责救助重点区域、路段的流浪乞讨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在实施救助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关系我市社会治安和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改进工作方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权益。

  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到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三、救治对象和救治定点医院

  (一)救治对象。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

  (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由市康宁医院负责救治;

  流浪乞讨危重传染病人由市东湖医院负责救治;

  其他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就近救治。

  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由各区自行商定,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救治费用标准、救治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治费用标准。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救治。

  (二)救治经费来源。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

  (三)救治经费结算。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病人,其救治经费每季度由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救治登记表》和相关凭证,经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救助管理站统一与定点医院结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核定的医疗费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拨付。

  五、建立协调有序高效的救治工作机制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继续巩固我市行之有效的公安、城管、民政联合执法队救助送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救治工作格局。

  (一)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由民政部门牵头,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召集公安、城管、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研究解决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职责

  ①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②负责印制《流浪乞讨病人救治登记表》(以下简称《救治登记表》),并发放至各定点医院和有关机构。

  ③在救助管理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④负责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救助管理站负责甄别和确认从各种途径送到定点医院收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意见,作为医疗救治凭证。

  ⑤对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且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需紧急手术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其亲属或亲属委托人签字,无法提供其亲属住址和联系方式或无法找到其亲属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手术通知单上签字。

  ⑥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待其基本治愈或病情稳定、具备出院条件后,由救助管理站负责办理出院手续并定期结算相关治疗经费,购买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

  ⑦对在市康宁医院积极治疗2个月以上,仍无法达到出院标准也无法查清住址和家庭情况的流浪精神病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由救助管理站、康宁医院和异地医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2.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①对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或有明显传染病症状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应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还应派员随同到医院处理救治事宜,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应直接送往精神病人救治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在《救治登记表》上签署护送单位意见,同时提交由本单位盖章的有关发现经过的书面材料。

  ②协助定点医院和救助管理站做好病人身份的核查工作。

  ③对于有肇事、轻微滋事行为并已立案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由公安机关直接按相关规定处理。

  ④发现死亡、重伤的流浪乞讨病人有遭受不法侵害嫌疑的,或者在抢救途中、救治期间发生流浪乞讨病人死亡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卫生部门、定点医院职责

  ①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②定点医院接收民政、公安、城管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务。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④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在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定点医院在救治中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超范围用药或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⑤定点医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账单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账。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伙食费由定点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医疗救治等费用。

  ⑥对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由定点医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⑦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的流浪精神病人,定点医院需对其情况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4.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要把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救治工作的需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定点医院救治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宝安区、龙岗区定点医院救治经费由宝安、龙岗区财政负担。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负责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定期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标准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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