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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

发布时间:2011-07-18 00:00信息来源:字体大小: 打印

深府办〔201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安置孤儿,积极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全市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作用,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良好抚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财政部门要为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落实养育经费。

  (三)家庭寄养。以孤儿最终能被寄养家庭收养为导向,继续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加大家庭寄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家庭寄养服务费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寄养孤儿的各项权利。

  (四)依法收养。鼓励收养孤儿。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时注明与户主的关系。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五)异地代养。落实深莞惠三市民政部门推进珠江东岸地区民政事业发展合作备忘录,继续完善异地公办福利机构代养制度,加大异地代养的支持和监管力度,异地代养各项费用及时落实到位、规范使用,确保代养的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

  二、强化孤儿养育保障,健全孤儿救助制度

  (一)建立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含低保金),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0—1岁每人每月1580元,1—3岁每人每月1496元,3—6岁每人每月1489元,6—14岁每人每月1781元,14岁以上每人每月1916元。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康复费等(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建立孤儿供养保障经费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根据前两年深圳市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及经济发展情况综合确定,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孤儿医疗救助制度。将孤儿全部纳入少儿医疗保险和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慈善基金的保障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开展孤儿身心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和优先推荐就业。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适龄孤儿就学,可就近入读当地学校,对考入高等院校继续求学深造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学校或有条件的地方由学校实施送教上门,为其提供特殊教育。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让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儿需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优先向孤儿倾斜。

  (四)完善孤儿就业保障制度。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要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就业需求,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推进孤儿住房保障工作。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安排配租、配售。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孤儿家庭,当地政府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六)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可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是孤儿一切福祉的依归,是维护孤儿权益,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根本。着眼于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保障能力,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救治、教育、康复、特教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必要的依托和载体,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服务,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经营儿童福利机构。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方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人员队伍,满足基本管理和服务需要。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视,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发现私自转送他人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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